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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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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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