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撤诉
(一)申请撤诉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
(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二)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二、 按撤诉处理
(1)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