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法律上未明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那么,在法院决定再审后,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能否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否能通知其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再审后,案外人一般不参加诉讼,也就谈不上诉讼地位问题。这种作法值得商讨。
从理论上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实际上是认为法院的裁判存在错误之处。案外人认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因人民法院的执行而占有执行标的,都将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从执行异议的性质上来说,案外人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独立的诉讼,也就是说,异议完全构成诉的构成要件。由于这种诉是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可以把它称之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从司法实践中看,法院认为执行异议有理由而中止执行,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之后,应当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因为,一方面,对该案进行再审是因为案外人的行为而引起的;另一方面,该案外人对标的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不参加诉讼,对法院来说,不易查清事实真相,对案外人来说,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在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以后,有必要参加再审程序。
综上,既然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应该参加再审程序,那么他在诉讼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呢?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是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应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在确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时,应注意两点;(1)案外人在诉讼中作为有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前提条件是法院认为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确有理由并决定中止执行,对此案进行再审。如不具备这一前提第件,案外人即不能参加到诉讼中去。(2)案外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一般意义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构成的实质要件上相同,即都有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权利,但在构成形式要件上则有所不同,案外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执行开始,又被法院中止以后,参加到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中去的;而一般意义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直接参加到本诉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