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常常因为各种意外原因而造成个人人身伤害,给个人及家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为保障职工的正常劳动权益,劳动部门推行了工伤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初即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收入补偿和抚恤。1996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按社会保险方式对原有的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全国已有3800万企业职工参加了这项改革。因此,现行的中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方式与用人单位责任方式并行的结构。
两种工伤管理方式其共同的政策要点是:
1、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范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工伤认定范围及相关政策,并与中国卫生部共同制定职业病认定范围及政策并颁布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政策规定执行。
2、工伤和职业病伤残鉴定制度。劳动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伤和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共同组成。1996年国家颁布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将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