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
保险人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及时正确的进行理赔,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予以赔付。否则,保险人应当赔付而未予赔付,或故意拖延赔付,或所赔付的数额小于应当赔付的范围的,均构成违约行为,其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
2. 权利
(1)调查权 为使审核损失,确定责任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法律赋予保险人调查损失的权利。基于这一权利,保险人得以进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评估损失。并且,保险人有权审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2)代位求偿权 表现为如果第三者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转移给保险人自己。然后,保险人得以代被保险人代位向第三者追索赔偿。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得到了赔偿,且所得赔偿的数额等于或大于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所应赔付的数额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权随之消灭,则保险人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的权利。
(3)分摊权 这一权利存在于重复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具体来讲,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导致各个保险合同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构成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只向其中一个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时该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要求,按一定的分摊方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要求其他保险人分摊损失的权利即为分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