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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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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保险行业协会各成员公司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健康保险工作部各成员公司共同协商,并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关于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一条 各成员公司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行业公约》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出台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条 各成员公司须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健康保险条款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三条 为避免因医疗费用重复报销而导致的道德风险,各成员公司承诺在经营医疗费用报销型业务时,在保险条款中加入“损失补偿原则”规定,并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各成员公司应公平竞争,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遵守“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等规定。在健康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各成员公司应共同维护保险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誉,不得贬低和诋毁其他公司,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业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在健康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各成员公司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自律,顾全大局,规范经营,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成员公司要自动遵守健康保险行业技术标准,按照本行业的统一规范开展相关活动,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
第七条 各成员公司应认真执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交流业务信息,保证通报信息真实、及时和准确。建立“健康保险行业黑名单”(包括客户黑名单、从业人员黑名单、医院及医师黑名单),同业协调,采取统一行动,共同防止商业欺诈,防范道德风险
第八条 各成员公司之间加强同业合作,建立联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共同商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共同商讨医疗费用控制模式,采取统一行动,规范和制约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共同防范行业经营风险,促进医疗卫生和健康保险取得“双赢”。
第九条 各成员公司应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如有违反,各成员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均有权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当地同级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反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当地同级行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必要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反映,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 本公约对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一经签订,各签约公司已自动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及自律组织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各签约公司必须积极配合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及自律组织开展各项检查、监督工作。一旦发现问题,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及自律组织提出整改意见,各成员公司应积极落实和改进。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签字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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