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旦发现被保险的货物受损,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方式通知保险人或保单上写明的保险公司在货物目的地(港)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对货损的检验。
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如被保险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的包装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该立即向承运方、托运人以及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或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
三、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对受损货物采取应该采取的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扩大。
四、索赔时,应提供下列的索赔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保险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时的数额依据。
4、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检验报告,这是货物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
6、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案件时,要求索赔人提供此类证明,此文件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
7、货损、货差证明。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利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特别是整件短少的,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具短缺证明。
8、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
9、索赔清单。这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手续后,在等待保险公司最后审定责任,领取赔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情况不清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补充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以免延迟审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