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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关执行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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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在行政诉讼期间, 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 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 的损失, 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行政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三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 划拨;
(二)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 元的罚款;
(三)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人民法院;
(四)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 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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