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课程补考不及格而没有被授予学士学位的上海财经大学夜大学学生贺某,将学校告上了法庭。11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学校有权自行规定学位授予条件为由,判决驳回了贺某的诉讼请求。
贺某于1999年9月进入上海财经大学夜大学参加会计学的本科学习。2004年5月,贺某未能通过证券投资学课程考试;6月,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仍未及格。于是贺某对该课程进行了重修,一年后才通过了该课程的考试。2005年7月,贺某毕业时仅取得毕业证书,并被告知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证书。2005年9月15日,贺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海财经大学颁发学位证书。
法庭上,上海财经大学称,根据该校《关于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科毕业生在校其间有一门课程正常补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由于贺某的证券投资学课程考试和补考均未及格,所以学校不授予其学位。
而贺某则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只有两种情况。被告擅自制定的规定超越了上海市高等教育局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校享有高校自主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故上海财经大学有权制订《关于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贺某经重修一年后虽通过了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考试,但该课程考试及格只意味着其具备了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条件。由于贺某在校就读期间未能通过该课程的考试和补考,根据规定,上海财经大学决定不授予贺某学士学位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