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永宁县林业局赔偿果农叶玉文经济损失21632元。
2001年4月,永宁县林业局号召村民种植反季节温棚桃、杏、葡萄等,承诺凡是承包种植温棚林果的农民,都将获得钢架和苗木费等补助,选订果木品种,还给予技术指导。闻之心动的叶玉文立刻贷款承包了该村的一栋温棚。同年5月,与叶玉文同时承包温棚的十余户农民,按每株2元的价格,将所有购苗款交给了永宁县林业局,其中叶玉文共选订了500株葡萄苗,价格为1000元。树苗栽上后,叶玉文按照技术人员的要求,精心剪枝、上膜、增温,树苗长势非常好。但到第二年春天,却没有结果。林业局技术人员答复为,树苗太小,明年才能结果。第三年,葡萄树依旧未结果,而技术人员却说不上原因,也没有采取任何解决措施。2004年7月,经叶玉文要求,永宁县林业局派技术人员对葡萄温棚进行调查,仍未找到不结果的原因,只能建议叶玉文找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品种进行鉴定。
几年来,叶玉文为种植温棚葡萄,不仅每年要向村里交纳1100元的承包费,还购置了棚膜、草帘、竹竿以及化肥、农药等,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时间。事情发生后,叶玉文多次找县林业局要求解决问题,却一直没有结果。后经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有关方面才开始受理此案。最终,因县林业局对其所提供的葡萄树苗为何品种、该品种是否适合温棚栽植以及多年不结果的原因等无法提出相关证据,被判赔偿叶玉文经济损失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