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赔偿 >> 文章正文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
)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
)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
)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
)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
)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