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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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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1)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
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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