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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化背景下的21世纪中国法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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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全球范围看,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对信息技术的掌握、拥有和享用的程度存在着很大差别,但是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进步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从我国的人均计算机数、人均上网人数等信息化程度指标可以看出,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不断深入,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增长,信息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化平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使21世纪的中国法治建设成为一项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务信息资源公开与保密,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域名争议,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认证,电子证据,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犯罪等法律问题,表明信息化带来的矛盾与问题已经渗透到了法律的各个部门。而网络信息化管理和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形成的一些理念,对“被动的”,“深思熟虑”的法律性格形成的影响和冲击,是前所未有的,也使得21世纪的中国法律有了更加广阔的立法视野和创新的空间。

在网络化的大背景下,21世纪的中国法律呈现出若干新特征:

一、法律创新更加依赖多科性的知识基础

传统的法律视点并不否认法学与自然科学、系统科学、数学、技术科学、管理学的联系,钱学森先生也曾提出从系统工程入手,建立法治系统工程的动议,但是,在信息网络技术未广泛应用前,由于缺少现实的推动力,法律和其他各学科领域的交融性并不强。人类的信息化进程已跨入21世纪,现代计算机技术及其网络的飞速发展,也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律研究的认知过程,这种影响既包括法律认知的环境,也扩展到了法律认知过程的内部规律。在新的认知环境下,最新科学成果向法律学科的渗透和应用,使法律研究方向日益多元化。例如,作为网络技术表现之一的搜索引擎技术、能否确保从海量化信息中搜索来的结果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给法学研究带来的是对侵权行为的再思考。作为电子商务产物之一的电子合同,合同信息的发送与接收几乎同步,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使得原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撤回似乎失去了意义。此外,“信息霸权”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公平性的法律问题,网络犯罪的技术遏止与管理遏止问题,信息安全的技术保护与法律保护,电子证据采集的计算机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协调问题。都说明法律研究不可能通过封闭的研究系统寻求到解决问题之道。只有进行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利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来研究当代的法律现象,才能真正摆脱简单的定性分析,从而逐步跨入精确科学的领域。21世纪的中国法律将呈现出与多学科交叉发展的新特点。传统法律在与多学科交叉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导致一系列法学前沿问题的诞生。准确把握当代法学的发展方向,并适时改变研究思路,就可能抓住重大法律理论创新的机会。
信息化浪潮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个宽厚的多科性知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让法律研究者再依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确定法律研究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尽快培养一批有交叉性学科背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可以说,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与综合是当代中国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大趋势。

二、法律创新淡化了法的部门界限

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仅有利于立法工作分工、明确司法实践的职责任务,而且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法律理论研究领域的分水岭,有助于研究者从理论层面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明确各自的研究领域、职责任务,以准确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实践;对于法律研究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但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不仅打破了物理的时空界限,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商务活动所衍生的法律问题,也突破了法律部门的限制。这些新型法律问题,使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空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很难说一个电子商务法律专家是哪一个法律部门的专家,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像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不但规范了网上支付,而且在电子税收、电子海关、网上采购等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力推动;另外,由于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合法地位,一些关系到电子证据的纠纷在法院得到了诉讼支持。电子签名法不但涉及到了行政管理、司法、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市场认可等各方面的内容,而且充分体现了法律部门的在电子签名法律系统中的统一和融合,作为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属于开放式立法,以求得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得到最广泛的适用。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打破了传统法律的部门限定。信息网络大行其道,所衍生出的法律问题即便能够按照问题的法律性质归类,也不可以把网络系统中产生的这些新的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分散到各个部门法中去解决,这会造成系统功能的割裂,无疑不是明智之举。网络法律问题牵涉很多部门法的很多方面,所以在建立这样一个网络法律系统时,很多部门法都得考虑到,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法律解决方案。当然,这种法律创新对未来的法律复合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得各部门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打破门第之见,以更广阔的研究视野,去推动法律创新。

三、法律创新面临诸多新的法律关系的挑战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电子签字与电子认证法律基本问题、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在线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等特殊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网络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社会生活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毋庸讳言,创制法律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许多社会现象越来越复杂,有些社会关系法律尚未调整或调整的不充分,客观上也需要“接受”法律调整。由于过去的社会结构较简单,人们的思想较单纯,再加上社会信息化程度不高,反应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不突出,或虽然有之,但信息传播途径有限,损害的范围和公众的心理效应与今天不能同日而语。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关系调整具有实践应用性强的特点,法律一旦出现偏差,带来得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电子商务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电子支付法、网络广告法、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法律、隐私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律、网络安全法和纠纷解决法律将在创新中迎接诸多新的法律关系的挑战。
21世纪的中国法律显然应当强化其应付网络危机的应对性、弥补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疏漏、模糊和空缺的补充性、时不我待的急迫性、乃至操作性和强制性等等特征。这是传统法律模式无法涵盖的。法律创新有助于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为网络法律问题的处置提供合法依据,使网络环境下的各项活动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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