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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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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注意到,前不久,江西出台了《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作为一部对网上经营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大胆探索的新规定,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备案管理”,并向申请人颁发电子数字证书——《互联网上经营主体备案证书》以及网页标识,通过这样的方式,初步实现了网上经营主体的实名化。此外,该办法还对网上经营登记注册时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规范,同意统一使用“网上经营**商品”、“网上提供**服务”等用语。

    我们知道,在互联网上的虚拟社会里,各类主体都是以虚拟的方式表现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方式来辨别其身份及权限,因此而引发了大量的围绕着“虚假网站”、“钓鱼网站”、“欺诈卖家”、“虚假信息”等欺诈事件,据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今年5月的有关统计结果,目前我国与网上交易有关的纠纷中,70%以上都与网上的身份有关。而这种隐藏在身份虚拟化之后的诚信的缺失不仅坑害了消费者,也给诚信合法的电子商务交易蒙上了阴影,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最大的阻碍之一。
   
    在《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出台前,也有一些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网上主体身份和权限的虚拟化问题,如北京市工商局推出的“红盾”标识和上海市工商推出的“电子版本的营业执照”,都在一定程度上、特定范围内缓解了网上交易主体身份虚拟化的问题。而该《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与以往的有关规定相比,不仅加入了很多非常详细的规定,如第四条将“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界定为“利用自办网站或他人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利用自办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利用自办网站或他人网站发布广告或其他商业信息的;其他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规定,第七条列出的备案申请人需要提交的九种材料的规定等;还在一些地方融入了一些新的元素,如第六条中的识别网上经营主体身份的电子数字证书的规定,使得该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融合了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很有新意。

    总之,互联网最初作为交流科学研究信息的平台,身份及权限虚拟化的结构设计非常有利于信息的及时流通和人们充分地发表观点,也使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一旦互联网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功能和媒介的时候,身份及权限虚拟化的弊端就逐步开始显现,而在一些关系到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领域,这种虚拟性就更是十分有害的了。可以说,特定领域的实名化在互联网上将是迟早的事情,是一种趋势,也唯其如此,才能有效地打击假冒、欺诈、发布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建立电子商务中的诚信体系,大力发展网络经济。我们已经注意到,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都有关于实名化的要求,而今年4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也可以说是以实名为目的的。此外,作为法律法规的辅助手段,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联合亿贝易趣等电子商务企业于今年4月18日推出的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行业自律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也提出了有关交易实名的要求,在亿贝易趣等电子商务企业内,通过身份验证、信用指数等一系列的手段强化实名交易、倡导诚信经营。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该《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将进一步推进这一进程,带来更多有价值的经验和信息,加强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有效监管,减少和杜绝网上的各种欺诈行为。当然,政府的这种监管应该是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和互联网企业自身的特点的,应是有利于互联网和互联网企业良性发展的,在这方面,很多经验还需要不断探索,一些手段也需要谨慎尝试。比如,该办法中规定的对于利用他人网站发布广告或其他商业信息的行为也要求备案的做法,我认为过于宽泛,目前还难以实现,也不利于人们方便、及时地利用网络交流信息;还有,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对于那些以个人身份从事具备一定规模的网络交易的卖家的有效监管,也应是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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