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越来越严重。这种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并产生于多种原因。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强国际方面的合作,建立一个国际性的制度框架,然后根据本国因特网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同时,加强域名制度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结合因特网发展的技术特点构建域名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则是解决域名与知识产权冲突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域名 商标权利冲突 法律对策
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主体通过计算机在因特网上登录的地址。域名设定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识别主机,使人们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世界中唯一地确认并访问所要求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成为一种新的趋势。近些年来,全球范围内因特网业务迅猛发展,域名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其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蕴涵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成为网络世界中重要的无形财产,给予域名以法律保护(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形势的必然要求。但由于因特网系统的管理制度与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很大区别,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难以有效解决域名保护问题。
现实中许多企业为了利用因特网获得更好的商机,往往会利用已有的商标等作为域名注册,使商标、商号等已取得的信誉在网络世界中延伸;同样,将域名注册为商标,也有利于加强商标或商号的保护效果。但如果域名与注册商标并非同一权利主体,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就势不可免。近些年来,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以及域名注册后的非地域性特征,引发的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愈演愈烈,特别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现象,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国际社会对解决域名与商标的争议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各国也在积极寻求应变之策。本文将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而已。网络用户为拓展因特网业务,往往要在因特网上创建主页,发布广告,介绍企业产品,宣传企业形象,开展以网上销售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此时,网络用户一般愿意选择与其商标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把在商标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拓展到网络空间。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当然地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地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发生这种情况时,主要适应前述的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加以解决。
二是恶意抢注域名。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一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近些年来,国内外都发生了域名使用人对他人拥有的知识企业名称、商标进行在先注册的现象。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二是一种非恶意的行为,是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间的真正的权利冲突,注册人在主观上并无恶意。
恶意抢注域名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恶意抢注通常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例如,在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域名就曾被他人恶意抢注,最后公司花"##万美元才从抢注者手中购回。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
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即索以高价转让,其牟取不正当利用的意图昭然若揭;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驰名商标,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信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如前所述,现实中恶意抢注域名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不仅妨碍了商标权人在因特网这种新兴媒体上进一步利用其商标,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商标的价值,而且会使社会公众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发生误认或误解,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可以说,实践中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域名恶意抢注是其中的核心部分。
抢先注册域名中的“善意行为”则主要是由于域名命名中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与行为人的意思或意志无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PDA商标侵仅案就是如此。1997年石家庄福兰德事业有限公司注册了“小秘书”商标,并同时将其英文“PDA”进行注册。当该公司意欲开展网上业务、准备将“PDA”注册为域名时,却发现北京市弥天嘉实业有限公司已在19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PDA.COM..CN的域名,遂控告对方侵犯其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主要是考虑到被告将PDA作为域名注册,是出于在计算机行业中,“PDA”系“个人数字助理”的缩写,国内外早将PDA作为一个通用名使用,并且被告没有提出该商标知名度和影响范围的证据。[1]
三是域名注册在先。这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所有人才对该域名具有识别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况且域名注册在先,它本身具有先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是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众所周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现象相当普遍。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二、域名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域名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很多。概括地讲,是由于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与商标体系的法律特征存在诸多差异,域名注册体制和商标保护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以及域名在网络空间市场价值的不断提升与商标市场价值通过域名扩展到因特网的冲撞与摩擦所致。
第一,域名与商标在注册制度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埋下了制度上的隐患。我们知道,域名与商标分别是由不同部门核准、管理和保护的,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并没有有效的沟通机制:商标受商标法调整,域名则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尽管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可见,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不能妥善地解决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问题,对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并未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机制。
第二,域名具有的技术特征与商标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现有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一个完整的域名中,只有三级域名才能体现注册人个性,而三级域名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这一狭小空间的冲撞、摩擦是可想而知的。而且,域名具有传统商标等没有的特点,如无地域性,其标识性的唯一性。域名的独到特点决定了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当然地解决域名本身的问题以及域名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
第三,域名在网络空间商业价值的开发与商标通过域名扩展到因特网的冲撞。如前所述,随着电子商务的开展,域名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网络越来越被商家视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使用商标作域名,可以实施网络空间的品牌延伸。相应地,域名也可以作为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服务的重要阵地。这样,商标与域名就通过网络空间建立了一种以实现一定利益为目的的沟通与联系。如果用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与他人的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就会发生争议。前面谈到的恶意抢注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根本原因就在于商标具有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域名使用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
对于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各国都在积极探讨对策,如美国实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并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美国网域名称政《策绿皮书》,建议美国政府不再控制网域名称及地址系统的注册,将该权利转移给民间企业。1998年2月25日,美国具体负责域名管理的机构NSI开始实施域名纠纷政策,规定不为第三方争议人赋予任何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权利。第三方提出争议时,NSI可以利用司法程序。NSI还为第三人提供了异议程序,若域名持有人的注册早于商标注册或其可提供商标的权利证明,NSI将准许域名注册人继续使用该域名。若域名注册人无法在接到NSI通知的30天内提供相关证明,NSI将协助域名注册人在90天内取得另一域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以来,美国接受了国际社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意见,决定成立一个脱离于任何组织之外的因特网域名和地址分配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域名注册事宜。
因特网的全球性,决定了解决域名与商标争端离不开国际间的共同合作,因特网特别委员会(LAHC)于1996年9月应运而生。, LAHC在1997年2月公布了一份最终报告,建议新增7种顶级域名,以减少域名争议的机会。1997年7月,15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联合国国际电讯联盟(ITU)主持的因特网域名会议上共同签署了《通过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对域名争端中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了调整。
在国际合作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些年作出了巨大努力。1996年2月以来,该组织召开多次专家会议,寻求解决域名争议问题的有效方案。在1997年9月召开的关于域名与商标的第二次协商会议上提出了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何时域名所有人可以象商标权人一样取得并维持域名的注册;何时域名与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域名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怎样进行赔偿;何时使用域名可以成为商标侵权的理由,等等。
近年在域名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4月30日发布的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报告,即通常所称的最终报告。该报告载有关于域名项目的调查结果和全部细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议采用经过改进的域名进行注册实务,以缓解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建议对通用顶级域名采用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一种机制,授予在广泛地域内和在各种不同商品种类上使用的驰名或著名商标一种专有权,其效力在于禁止任何第三方将享有域名专有权的商标注册为通用顶级域名;引入新的通用顶级域名以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等。
我国因特网的利用起步较晚,但涉及的域名争端也时有所见。为有效解决域名争议,1997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机构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该期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上述规定尽管保留了申请在先与商标权保护兼顾的原则,旨在协调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关系,但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例如,域名管理机构不充当域名纠纷的调停人,不主动制止抢注行为的发生,使争端的解决仍有赖于司法程序,即使商标权人提出合理异议,域名持有方仍可继续使用)*日,从而不能避免在这段时间内从事危害该域名的商业形象及商业价值的行为。而且,当拼音相同而字形不同的注册商标被注册为域名时,哪一方有权要求由自己使用而域名用户停止使用尚不明确。因此,这些规定仍需修改、完善。例如,可以考虑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时,兼顾使用在先原则;对预先登录域名然后高价转售的行为,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等。
四、域名与商标冲突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经过一定期间的使用,声誉卓著,为广大公众所知悉的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在国际上首见于巴黎公约第6条,Trips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其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经必要的修改,应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拟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会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关系,而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以说,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保护已成为国际上的共识。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否要扩大到网络空间?在网络域名与商标发生争议时是否应优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并赋予对其域名的排除权?在网络域名名称的商业用途和经济价值在电子商务中的价值不断被人们充分认识的今天,对上述问题作肯定回答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关键是避免驰名商标的“淡化”,在网络环境中,驰名商标同样有被淡化的危险,只有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至网络虚拟世界,才能防止利用网络域名损害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当然,不能认为凡是域名对驰名商标的使用都构成侵害驰名商标权,在网络上保护驰名商标权,应以域名用户在网络上作突出性使用以及域名中包含有驰名商标并有淡化驰名商标危险,或者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为条件。
总的说来,域名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冲突,不仅仅是国内法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强国际方面的合作,建立一个国际性的制度框架,然后根据本国因特网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同时,加强域名制度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结合因特网发展的技术特点构建域名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则是解决域名与知识产权冲突的必由之路。
注释:
[1]需要指出,如果域名“巧遇”的是他人的驰名商标,则仍难逃脱侵权之虞。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LAHC)(就在1997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建议,国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域名异议管理委员会”裁决撤消抢注者的域名。
作者简介:冯晓青,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