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网络游戏如此盛行的今天,对于网游玩家而言虚拟物品的交易已非常普遍。前不久《决战》ID在易趣网公开拍卖并以6000元的天价拍卖成功,虚拟物品的交易第一次由后台走向前台,由地下转为地上,围绕虚拟物品的争论也日益激烈。
对于从未玩过网络游戏的人而言,可能根本无法理解《传奇》中的一本“狗书”竟卖300元,一把“屠龙刀”要卖几千元的天价,然而这种活动早已有之,可以追溯至《暗黑破坏神》盛行的年代,并且现在已经在玩家中大量地存在着,而且目前绝大多数游戏网站都有专门的虚拟交易社区,专门供玩家在此自由交易虚拟物品。尽管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韩国已经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可在目前情况下,这种交易如此大量而普遍地存在已经难以禁止,而且这种交易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玩家而言,虚拟物品包括虚拟角色,虚拟武器装备,虚拟宠物等是有价值的,因为它本身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才能得到 ,网络游戏中的极品装备就更不用提了,而且这些虚拟物品身上都凝聚着玩家的心血,汗水与情感。在网络游戏中,有孤单一身闯荡江湖的“穷人”,当然这多是新手,他们为获取某些极品装备以迅速提高个人级别,往往乐意用现金来买得“富人”手中的极品装备,但更是“富人”的时间与精力。这本身就体现了商品经济社会自由契约的精神,而且这些虚拟物品的交易活动多数是个人行为,即便颁布法令恐怕也难以真正制止。同时,也正是虚拟交易的存在使得新手可以摆脱漫长而枯燥的练级生涯,在短期内提升自己的等级,增加网游的乐趣,否则,恐怕早就有很多“游侠”无耐心进行一两月枯燥而又漫长的练级,这无疑会使网络游戏的客户群减少,而网络游戏存在的根基是什么?不正是拥有大量的玩家吗?否则,网络游戏也难以像今天这样流行,吸引这么多的眼球,每年创造近10亿的价值。难怪游戏服务商对此不禁止但碍于其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又不敢明确支持。目前,网络游戏尤其使虚拟物品的交易中非常无序,问题很多。
首先,由于虚拟交易多数是“论坛式交易”,供需双方在论坛上发帖子,自由联系,自由完成整个交易活动。而过程一般是双方在网上洽谈成之后,由买方向卖方的帐户里存款,卖方待收到后交付虚拟物品。由于是网上银行转帐或先汇款后交付物品,欺诈现象经常发生,常有玩家汇款之后没有得到相应的虚拟物品或名不副实,对于这类欺诈现象用户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而有些网络游戏服务商又以禁止虚拟物品交易为由对之不闻不问。
其次,有些网络游戏服务商在看到自己创造的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竟有那么大的价值,也过来分蛋糕,甚至公开出售游戏中的虚拟设备,虚拟角色。
再者,游戏服务商在虚拟交易社区中未尽应有责任,或者服务质量比较差,对虚拟交易的数据未尽保存义务,或因目前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交易规则,对于因交易欺诈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不能及时或正确处理。另外,点卡,月卡的价值是否具有延续性?韩国Actoz 公司收回上海盛大《传奇》代理权一事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因游戏代理权的转移给玩家带来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玩家的利益如何维护?
网络游戏产业中的诸多问题再一次暴露了立法的严重滞后,立法跟不上信息产业发展的步伐已经是业界有目共睹的事情。
关于游戏中虚拟角色,虚拟设备的性质,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其是网络中的一种资源而已,因虚拟而不具有价值更不能用来进行现金交易。其实虚拟角色或虚拟设备虽然虚拟,但它本身凝结着劳动的价值,它的背后是玩家的血汗,时间与金钱的付出,应该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因之发生的纠纷如湖南发生的盗号事件即属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否则,在该案中若以“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住处网络资源”定性,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进入计算机网络不意味着必然带来损失尤其是经济上的损失,这就等于否认了虚拟角色或设备的财产性,对玩家而言明显不公,因为对其来说虚拟物品在虚拟交易中或直接被盗都意味着时间,精力与金钱的被盗。另外,虚拟交易中纠纷的取证也很困难,玩家单方面取证很难而且有时证明力还很微弱,公证又不可能大量应用,因而可行之道就是来游戏服务商来解决,由其对交易的数据负责保存。而且,对于一般的纠纷可以由相关游戏服务商通过行业自律解决,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无任何相关法律,不过《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管理规定》不久将要出台,相信类似的问题会有一个大致可遵循的规范。
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虚拟交易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交易中公平的标准也难以衡量,在网上公开拍卖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包括大型拍卖网站自身在法律上的拍卖主体资格都有疑问。因此玩家还是应该慎重对待虚拟物品的交易,在虚拟交易普遍而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在此情况下采取相应对策:
其一,游戏服务商应该完善投诉及解决纠纷的机制,保存交易数据,对于因欺诈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以行业习惯大胆解决。《破天一剑》上海事件中中广网首次官方身份介入调查即开了一个比较好的先例,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行业自身的规范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其二,司法机关及消协等社会维权机构应及时跟上信息产业发展的步伐,尽快立法和加强信息时代处理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改变处理纠纷的方式与手段,提高在处理网络纠纷方面的素质。
其三,玩家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应尽量不要从事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遇到侵权事件时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若可行应及时申请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