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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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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上论文买卖行为违法,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如何控制该行为又面临现实的困境,我们试图通过对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法律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期为构建有效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  控制  对策建议
 
林语堂有言“做文可,做人亦可,做文人不可”,因为文人需有文人的骨气与胆量,要有真知灼见,有操守,否则稍不留神就产生了假文学,污染着人的灵魂。今天以同样方式污染着人们灵魂的是“假论文”,不同的是这种假还不是自己制造的“假”,而是需要以一定的物交换的“假”——网上论文买卖,这种被视为“社会科学道德沦丧”的行为堂而皇之地在互联网平台上肆意横行。日前,笔者进入百度搜索引擎,敲下“论文网”字样,结果显示有67.5万项简体中文网页可供选择,毕业论文网、论文发表网、中国论文网、虎翼论文网等等。其中不少网站从事有关“论文交易”业务。每年高校学子毕业时期,网站“生意”可谓如火如荼。做论文是个痛苦的过程,一些学生为求方便快捷,便通过网络直接求购论文。面对这样的问题,有人认为只是违反了道德,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行为违法,不会受任何法律制裁;[1]也有人认为,此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网上论文买卖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该行为的性质,并为控制该行为提供对策性思路。

一、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含义及特点

(一)网上论文买卖的含义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顾名思义,就是借助网络这个平台进行论文买卖的行为。通过网络改变了论文买卖传统的面对面的私下的交易,给论文的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易空间。网站公布了毕业论文售卖方的银行账号和联系方式,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一般是通过电子邮箱,买方只需选择好列出的题目,然后按标价将钱如数汇到指定账户,就可及时在自己指定的邮箱内收到所需的论文。整个交易过程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交易双方并不知道彼此的真实情况,论文也完全是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传递。

(二)网上论文买卖的特点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呈现以下特点:
1、种类齐全。网站提供的论文上至天文,下至地理,连临床医学、幼儿教育、航天技术等生僻领域都有。服务项目包括从学士到博士的各类毕业论文,从开题报告写作,结构组织,到二手参考材料收集,一手材料的问卷调查,以及最终全篇论文的定稿及修改的一条龙专业服务,以及毕业设计、工作文书、报告写作等,可谓品种繁多。而且为了向论文购买者保证所提供论文的原创性,大多网站公然承诺“你在本站定做的论文,即拥有论文版权,不会在其它任何地方出现,本站也不会在网上发布。”[2]
2、交易隐密、程序严密且苛刻。首先,客户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告诉网站要定制的论文专业、题目、字数、用途(职称发表、毕业设计等)、论文等级(硕士、专本科等)、交稿时间;其次,网站如果决定接这笔业务,就会开出价格,如果客户满意网站开出的价格,须提前将20-40%的定金汇往指定账号;网站确定收到款后,会用Email通知客户,并通知网站签约作者,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最后,网站在约定时间内将论文成品的50%发给客户。若需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见。付清余款后,即发送全文。若有代发需求,就安排发表事宜。[3]
3、交易对象特定、价格不等。据调查显示,论文代理网站的客户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急于评职称的人,由于期望值较高,一般代写、代发一篇论文收费5000元至8000元。另一类则是购买毕业论文、课程论文的学生,对论文的质量和所发期刊的期望值不高,代写代发一篇论文收费2000元至3000元。[4]

二、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性质分析     

(一)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违法性
网站出售论文实质是倒卖论文著作权,购买者署上自己名字就冠冕堂皇地成了“作者”。有人认为论文买卖双方愿买愿卖,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不应受到非议。我们认为,网上论文买卖行为违法。
1、买卖行为违犯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原则[5],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作者与作品之间带有人格利益联系,反映了一种客观事实。维系和彰显作者和作品之间客观联系的真实性,反映了对历史的忠实和对世人的负责,这不因时世变迁而有所改变。[6]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等四项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因此,只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才有署名权,作者以外的人不具有这种身份权。但网上论文交易行为则主要转让了作者人身权利,论文购买者成为论文“作者”,并进而可能享有 “完整的著作权”,明显与著作权法相背离。因此,网上论文买卖的标的违法。
2、买卖行为违反教育法
学位证书是国家对高校学生学业水平达到相应程度的认可而颁发的证书。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7]而考察公民学业水平达到的程度,学位论文的水平是衡量标准之一。这就隐含着学位申请者提交的论文必须是自己写的,这样学位颁发单位才能考察申请者是否已经获得相应的理论知识与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而论文购买者提交的论文,表明的只是别人理论知识的积累程度与工作能力,对学位颁发单位是一种欺骗,其行为违背了《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该买卖行为违法。
3、买卖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8]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9]而学术论文买卖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践踏了学术规范,败坏了学术风气,对人的成才深造与学德培养极为不利。刘春田教授曾指出论文在考察学位申请者学业水平的重要性:“论文,作为衡量和表现某一专业领域内学习者对其专业理解和研究程度的非卖品,不仅标志一个人的专业水平、受教育程度,更是自身能力的体现。”[10]网上买卖论文行为,使本不应拿到学位的人顺利拿到学位,使不合格人才充斥到社会各行各业,剥夺了别人的就业机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现实危害
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部分,不少人对计算机支持的非法行为已经习以为常,但是人们却忽略了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1、导致学术腐败,阻碍科技创新发展。从学术和科技的发展角度而言,论文在考察学位申请者学业水平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学术论文为交易对象无疑是一种学术腐败,纵容这种行为,绝有可能引起学术市场化的趋向。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和人才,而学术如果市场化便扭曲了人才选拔机制,导到社会不公,阻碍科技的创新,导致学术的停滞发展。
2、造成资源浪费。一者,国家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发展教育,论文购买者却无视国家教育目的购买论文应付了事,因此,国家的大量投资付诸东流,并没有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再者,论文买卖表面上是私人交易,但论文购买者因购买论文所取得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较大,可以说他们的投资收益足以让他们进行成本上的移转,即事实上是国家或单位在用社会公共资源为论文市场上的“买者”买单,而这些公共资源耗费的结果却只得到些垃圾学术。因此,论文买卖行为是对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3、滋生其他腐败行为。从目前网上论文买卖看,多数网站与期刊联合形成网上论文买卖“一条龙服务”,期刊社也许只能做到“以刊养刊”,但它很难约束自己的编辑。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编辑个人与网站的联合,这会引起金钱学术交易腐败现象的产生,甚至引发其它腐败现象。
4、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的威信,使民众对网络产生怀疑。互联网之所以得以迅猛发展,除了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加速我们信息的传播速度外,原因还在于互联网给我们提供了平等享受开放与自由的平台,我们期待的是有行之有效的网络资源管理系统能够充分保护我们的种种信息。而网上论文买卖行为,伤害了有网络情结的善意人。如果连学术这种高贵的东西都可以如此轻易地腐败,那么还有什么可以确保纯正的? 
5、造成社会法律关系的不稳定。论文枪手的提供的论文大多不是自己智慧的结晶,而是在网络上拷贝别人的作品,运用“剪刀加浆糊”的手法,以动拼西凑的作品来应付购买者。购买力者再在侵权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所以枪手与购买者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侵犯别人著作权的被告。

三、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无力或漏洞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之所以能够这样明目张胆,原因之一在于许多人认为法律存在漏洞,无力控制网络行为。交易双方借口买卖双方自愿互惠互利不违法,实质上是借网络的虚拟性逃避法律的制裁。“任何法都是因特网的法”,这句话已经成为一句发达国家的谚语[11],即网络只是一个虚拟的现实世界,网络经济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网上任何行为都可以适用现实生活中既定的法律。我们在看到法律与信息技术的步伐差距的同时,更应该意识到并不是法律对网上的行为无能为力,而是我们需要意识到网络经济与现实的市场经济除了在载体及传播中介上的差别外并无本质差别,因而有关调节现实市场经济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经济。但是,我们的立法和执法运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得以泛滥。
1、网络监管规范不够明确,且存在许多盲点
我国目前涉及网络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不够明确,存在许多争议和盲点。“法律上的模糊定义给人无从遵循的印象,政策上的不规范又给人掩耳盗铃的感觉。”[12]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但据网上调查显示,大部分发布出售、代写论文信息的网站都是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标准划分,它们似乎应该被划入非经营性网站之列。然而这些网站又从事非法的在线交易,提供的“非法商品”却是要收费的,那么这类网站是属于经营性网站还是非经营性网站就很难界定。难以界定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网站,使得网络监管行政部门很难着手处理,没有弄清楚到底是非经营性网站从事经营性业务,还是经营性网站超出了许可的业务范围,就很难判断应由工商部门或是应由信息产业部门还是其他部门进行处理。难怪公安部门面对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发出了“无法可依”的感慨。[13] 
2、网络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且存在多头执法的不规范监管模式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目前网络行政监管的主体几乎遍及所有政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邮电部、国家科委、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国家保密局、卫生部医药管理部门等。但法律法规却未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出现监管权力多头,但实际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以致网上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技术手段的限制
网络空间管理高技术的特点限制对网上行为的控制。虽然网站的设立审批需要遵守一定程序,但网站的设立审批等管理手段显然不会实现对信息的控制。因而对网络大千世界的规范管理就受到了技术的挑战。前两年,网络“泡沫经济说”盛行,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几乎是对发达国家的一种“拿来主义”,我们互联网的发展有些畸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理缺乏统筹规划。既然是“拿来主义”,我国网络技术的落后性就显而易见,如何“以技术攻技术”是我们在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且我国目前的执法人员对信息产业还普遍缺乏实践经验,其中不少人甚至对于互联网的世界还一无所知,因此更不知该如何控制这种利用高新技术的网上违法行为。

(三)学术制度存在的问题
学术制度不合理是导致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各种学术制度的建制和实行给网上论文买卖带来的商机。
1、关于职称评审制度。各地人事厅及高校都为职称评审制定了许多必备的学术条件,包括核心期刊论文、国外SCI期刊论文、省级期刊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等。汉密尔顿先生有言:对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14]因为职称和社会地位、个人利益等直接相关,部分人便为了评职称而不择手段,由先前的文章造假、成果造假,到现今的直接用钱进行交易,无视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存在。
2、关于成果评审制度。成果评审是为了表彰在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以及有特色和创新的学术成绩。但评审的依据却还是根据发表的学术论文,从某种程度上讲,论文就是研究成果的表现,这样的标准虽有它的合理之处,但是当这些成果评审与职称评审或其他评审相联系时,便给学术造假制造了机会。
3、关于单位的科研奖励机制。许多单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鼓励甚至硬性规定必须有多少SCI杂志论文,有多少省级或国家级成果,并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制度。殊不知这种做法却为学术诚信危机埋下了种子。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如申报重点学科,申报博士点,评审院士等等,单位审查者对一些有诚信度问题的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学术腐败。
4、关于学位授予制度。各高校都要求学生必须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才能获得学位,但学校在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提出高要求的同时,又没有严格把关,老师没有跟踪考查学生做论文的过程。某些学生因为找工作没有时间做论文,或者没有能力做出高质量的论文,就以网上购买论文的方式蒙混过关。而对于材料齐全的论文,要审查出它的买卖性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四、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规范网络用户行为的立法
网络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手段和管制手段,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因而我们在互联网的发展实践中必须不断的尝试探索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手段和措施,针对论文买卖这种破坏学术规范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应该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规范进行新的立法工作或者在相关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相应补充,促进网站经营者和网络用户在网络上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规范网络经营者行为。由于网站为论文购买者提供论文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种:一为论文枪手的原作,二为枪手摘抄别人的文章拼凑而成。随着数字信息服务的发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学术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应考虑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作品在网上传播和相关网站在提供信息服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规范网站的经营内容和经营行为,明确网站在信息服务中的法律职责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较弱、有些网站往往还不知自己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立法上明确规定尤为重要。
2、制定对论文购买者和论文枪手的罚则。在规制网站行为的同时,也应制定对论文购买者和论文枪手的处罚规则。对于论文购买者购买论文所期待的利益,如学位、职称等不得授予,已经授予的应予以撤销,并根据具体情节对其进行行政处分等。对论文枪手,网络给他们提供的最大保障就是可以用匿名身份进行交易,阻碍了对论文枪手的管制;但另一方面,论文枪手出售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论文就意味着他对著作权的一种放弃,因而对于网上论文交易存在的风险论文枪手应当承担,不得请求民事赔偿。这是对论文买卖行为双方的惩罚,也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

(二)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1、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管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网上经营的个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条件应有所突破,可以不要求有物理场所,但应要求他必须有固定地址、公开的银行帐号等,并可考虑设置营业执照电子版。(2)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准入审查与监管。目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活动主要包括信息传递和网络交易两类。这样的活动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范围,工商机关当前亟待监管的是网络经营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3)建立必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手段,培育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环境,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认识网络违法行为,有能力监管网络违法行为。
2、强化信息产业部门对网上信息服务的管理。《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各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15]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对经营型网站实行登记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但这种制度具体如何实行,如何监督却缺乏具体规定。网上调查显示,进行网上论文买卖的网站都没经过经营许可,或者没有进行备案,有的网站虽经过登记或备案,但其提供的信息服务超出了所许可或备案的范围。目前,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的管理趋向于盲目,只要信息内容文字不具有违法信息即可。因而信息产业部门除了完善网站登记、备案制度外,还可以考虑组建专门的信息小组,这些小组包括信息技术、法学、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专门针对网上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论文买卖行为,专门小组可以依据相应法律规范进行判断,对发布买卖论文的信息予以拦截,使得网上信息合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三) 增强技术手段
面对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法律总是呈现滞后性。正如加州大学罗斯扎克教授所指出的“法律是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我们在计算机和远程通讯领域内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和技术之间的这种戏剧化的差异。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规模太大、太活跃,以至于法律无力对之加以严密的规范”。[16]再加上“网络空间又具有管理上的非中心化特点,它是由无数次计算机终端组成,没有中心,没有集权,也就没有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彻底有效管理它”。[17]对于因技术产生的问题,应当借助更高新的技术来解决。对于网络服务商网上论文交易的违法行为,我们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自治,通过网络主体自己的行为来限制网络活动,像网上论文买卖这样的行为,由于其违背公共利益,网络所发布的出售论文的可能被识别而发不上去,或者虽然发上去了,但由于行为违背公共利益会受到其他网络用户的攻击,这种网站的运行或信息的传播就会受到干扰。

(四)建立合理的学术制度
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产生,除了网络交易隐秘安全的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应该是论文的需求。因此,削弱论文的市场需求是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的手段之一,而论文市场需求又是不合理的学术制度导致的,因此构建合理的学术制度,才能有效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如果购买者购买论文却不能获得所期待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不愿意购买,也就不会有如此多的销售商,就不会有枪手。因此,人事管理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修建和完善相应的职称评审制度、成果评审制度、重点学科评审制度、学位授予制度等等,注重考察相关人员的实际能力,而不是以论文的数量、发表的级别进行机械地评审。我们认为,应削弱学术成果的评审与教师职称晋升、学生学位授予的关联性,注重论文的质量而非数量,重视论文的答辩过程以检验作者的实际能力。对于职称评审的科研成果要求,在高校中应当对主要从事教学岗位的教师和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区别对待,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对于学位的授予,如同现在许多高校不要求学生一定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一样,学校应注重对学生实际科研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凭一稿定终身。通过制度创新,建构各项合理的学术制度,建立相应的罚责,可以大幅度削弱社会各界对论文的过度需求,减少学术造假的机会,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网上论文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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