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软件的相似性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的软件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由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两个软件具有实质相似性,均是依据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的《鉴定报告》,故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上述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一审被告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依据,鉴定结论所称的“实质相似”是否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 连樟文、刘九发、帝慧公司申请再审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评价委员会组织专家咨询小组对本案两个争议软件的异同性提出的《关于对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系统的咨询意见》(简称《咨询意见》)。虽然该《咨询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对于分析认定《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掌握两个软件相似性的实际状态具有参考价值,故有必要对《鉴定报告》和《咨询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鉴定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结论 《鉴定报告》进行对比分析的内容包括:1、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及界面比较,比较结果:从参数选项、界面及表格中各项关系上,两软件呈现实质相似。2、数据库比较,比较结果:两个软件的10个主要数据库各基本数据项、数据库结构相似,其中多处出现特征相同,所以两个软件的各数据库具有实质相似性。结论:两个软件的数据库、屏幕显示及其有关的基本数据项、数据结构、参数选用、以及各数据之间的关系都是相同的,而且多处出现设计中的特征相同,这些现象,独立设计的软件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尽管它们所用的开发工具不同,但两软件仍存在实质相似性。 《咨询意见》进行对比分析的内容包括:1、软件的基本功能目标,比较结果:两项程序的基本功能目标大体相似,其原因是由用户的需求决定的。2、目标程序的总长度、开发工具、源程序的总长度和文件数量,比较结果: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是完全不同的。3、软件的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比较结果:两个软件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和工作流程是不同的。4、软件的用户界面部分,比较结果:两者的用户界面是完全不同的。5、数据库的结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比较结果:两个软件的主要数据库结构相似,原因是基于两个软件内部运作表格保持一致的要求;部分库中的数据参数字段名称大同小异,这种“大同小异”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的。结论:“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系统”在功能、性能、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都优于“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两者不属于同一技术层次,不仅程序代码完全不同,而且在实质上不构成相似,相互之间不存在抄袭关系。 (二)对《鉴定报告》和《咨询意见》结论的分析 根据《鉴定报告》和《咨询意见》所述内容,可以得出下列一致性结论:1、两个软件的开发工具及运行环境不同。“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系统”是在FoxPro for Windows环境下生成的数据库应用程序, “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是在FoxBASE for DOS环境下生成的数据库应用程序。2、两个软件主要数据库的结构、数据字段名称相似。关于用户界面的相似性,两个文件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从文字表述看,该两文件对用户界面含义的界定是不同的。 关于程序代码的相似性问题,《鉴定报告》和《咨询意见》分别得出的两个软件实质相似和实质不相似的相反结论,均是推导性的结论,并未对两个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代码进行实际比对。《鉴定报告》认为,FoxPro工具具有根据确定的数据库和数据结构自动生成程序代码文件的功能,因此在数据库、数据结构、屏幕及参数关系的设计完成之后,程序员的编程工作量已大大减少,其创作意义很难再影响整个系统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比较FoxBASE for DOS 的程序与FoxPro for Windows工具形成的程序代码,没有实际意义。前面的比较(指运行参数、界面及数据库的比较)已经充分说明两个系统呈现的实质相似性。《咨询意见》依据两个软件源程序及目标程序代码的长度、文件数量、开发工具与运行环境的不同,认为两个软件形式上不相同;同时认为,两个软件的工作流程不同,因代码是工作流程的表达,故两软件的代码表达之间在实质方面也是不同的。 可见,《鉴定报告》所称的两个软件具有实质相似性,其实是两个软件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及主要数据库结构的实质相似,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性。该报告认为被控侵权软件的程序代码是由FoxPro自动生成的,因此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没有可比性,可以排除程序代码的抄袭问题。软件的参数、变量和界面均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表达”的层次,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至此,本案的关键点已集中在数据库结构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 二、关于数据库结构的法律保护问题 数据库是指由可应用的许多相关的数据信息按照一定顺序和结构排列的储存集合,我国是将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来进行法律保护的,保护的内容只限于体现了独创性的数据的选择或编排方式。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数据的选择和编排是通过大量的数据信息体现的,因此,虽然对数据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涉及其内容,但数据库却离不开数据信息,没有任何内容的只体现了数据选择和编排标准或方法的数据库结构,实际上应当属于数据库作品所描述或体现的概念、思想或方法,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此外,本案所涉的数据库结构又是开发软件过程中的思想和创意,不是表达,因此也不能作为计算机软件受到著作权保护。数据库结构是否能够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目前尚无定论,但对于本案原告的数据库结构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即认为其无独创性。理由是:该数据库结构就是公安派出所的表格,每一数据项的取名是表格项目名称汉语拼音的缩写,而这种根据汉语拼音缩写取名的规则是极其通用的,因此原告的数据库结构实际上是通用表格。可见,因为原告的数据库结构无独创性,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被告的数据库结构与之完全相同,也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