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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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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
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
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
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
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
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
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
案

,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
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
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
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
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
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
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
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
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
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
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
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
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
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
输注。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

    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
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
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
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
间

、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
年。

    第二十一条  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
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

  品    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

1.浓缩红细胞(CRC)            4±2℃        ACD:21天

                                                    CPD:28天

                                                    CPD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      4±2℃        与受血者ABO血

                                                    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s)          4±2℃        (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            4±2℃        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          4±2℃        解冻后24小时内输

                                                    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22±2℃      24小时(普通袋)或

                                    (轻振荡)      5天(专用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2)(同PC-1)  (同PC-1)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          22±2℃      24小时内输注

(GRANs)

9.新鲜液体血浆(FLP)          4±2℃        24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        -20℃以下    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          -20℃以下    四年

12.冷沉淀(Cryo)            -20℃以下    一年

13.全血                          4±2℃        (同CRC)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
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
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立方米
为合格。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
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
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
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
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
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
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
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
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
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
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
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
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
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
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
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
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
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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