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护理系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或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必在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因此可参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