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不得订立可以免除事故责任的“生死状”,员工正当权益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河北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必须负有的责任。根据这个《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也就是人们通常提到的“生死状”,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在此之前,一些单位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员工生命安全,逼迫员工订立“生死状”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业人员的其他正当权利和义务在《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也得到了充分确认,他们的权利包括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同时,从业人员也应当履行按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等义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四大责任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介机构,还确立了实现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应急救援体系和事后处理体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条例》在制度上保障了从业人员的权利,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望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