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开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内地省份的公民到沿海城市打工族已从个体化向家庭式转化,从流动式打工向基本稳定式转化。形成外省籍在沿海域市的暂居人口不断增长,尤其使劳教场所收容的地域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面对外省籍劳教人员特点,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稳定场所改造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已成为劳教场所必须深思的问题。
一、外省籍劳教人员的基本特征
据宁波市劳教所统计,2000年至2003年共收容劳教人员2026名,其中外省籍的劳教人员约占48%,其基本特征有。
(一)财产型劳教人数明显增多。经济开放为人和财物交流提供了极大的活动空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到沿海城市打工的外省籍人员,侵害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尤为突出,劳教场所收容的劳教人员与社会财产型违法犯罪处于同步,而居高不下。从宁波劳教所的情况来看,外省籍财产型劳教人员2000年116名,占外省籍劳教人员总数81.7%;2001年206人,占74.9%,2002年218人,占80.4%;2003年242人,占78.8%。通过对外省籍财产型劳教人员的分析,不仅说明其表层类型的特征,而且明显外泄其内在的思想意识和心理状态。主要有:一是人格商品化,财产型劳教人员从人生追求到权利义务的履行,从法律、道德的思维方式到观念、行为的价值取向,无不表现为商品价值观。突出一点是同一违法犯罪的“多进宫”人员已形成一系列的妨碍思想改造的心理和行为定势;二是价值观扭曲。这些人被劳动教养后,只谈论个人损失了多少金钱,失去了什么争钱行业,不谈违法给社会与家庭带来的危害,缺少对社会对人民的负罪感,结果只考虑回归社会后如何弥补劳教期的损失,甚至疯狂报复社会。
(二)“多进宫”人员居高不下。当前,全国劳教场所劳教人员的数量趋于一定幅度的下降,但在收容的劳教人员中,“多进宫”人员却在明显增多。据宁波市劳教所对外省籍劳教人员的调查,“多进宫”人员2000年181人,2001年269人,2002年220人,2003年229人,其中“六进宫”人员2000年1人,2001年2人,2002年5人,2003年8人。由此表明,外省籍劳教人员从整体上改好的难度增大,不但对场所教育改造提出新的要求,而且不断增强对社会潜在的威胁力。由于外省籍人员“多进宫”人员的社会经历、家庭环境、思维定势、行为习惯与其它劳教人员不同。一是熟悉沿海城市谋生环境,适应性强,并能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反应或行为,他们回归社会后极少回原籍谋生,而是回到已基本形成的不同省份、不同县(市)聚集于沿海城市一个区、一个县,甚至一个镇中居住或打工。宁波市劳教所曾遇到过派民警把一名外省籍解教劳教人员送回原籍,结果途中借故返甬。二是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据对宁波市劳教所外省籍“多进宫”人员的调查,绝大多数为无家庭或单亲家庭,他们以谋生为第一需求,或是寻机打工,或与朋友混日子,较少考虑成家立业,缺乏家庭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之沿海城市的当地政府对外省籍回归人员接茬帮教工作尚未形成,他们与当地回归人员的待遇有极大的差异,按他们说“同是中国公民却得不到国民待遇”,对社会缺乏信任。外省籍劳教人员还因遇到挫折、困难或不公正而自残,轻视生命,逃避对亲人,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三是有较强的地域意识,外省籍劳教人员一听到家乡语言就有亲近感,一遇到相同的观点或行为就有信任感,重义排异的潜在意识相当浓厚,“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在乡亲乡音中得以所谓的升华,“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
(三)年龄轻、文化程度低。据宁波市劳教所对2003年307名外省籍劳教人员的调查中可以看到,25岁以下的有167名;占调查总数的54.4%;26岁到35岁的有102名,占33.2%;36岁到50岁之间的有37名,占12.1%;而50岁以上的仅有1名,占总数0.3%。而文盲有28名,小学程度的有148名,分别占调查总数的9.1%和48.2%,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只占总数的5.5%。调查数字表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员涌入沿海开放城市,一般以文化层次低的年龄结构偏轻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因自身素质的限制,难以在沿海发达城市谋求稳定的就业岗位,青壮年又受高消费和享乐主义的影响,加之,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和能力,法制观念淡溥,实际上形成了文盲加法盲的社会群体。
二、思想状况及行为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以来,劳教场所的教育改造秩序稳定。但是,外省籍劳教人员的思想情绪仍不稳定,大事故不出,小问题不断,消极怠工、自伤自残、殴打他人,甚至逃跑的大有人在。据宁波市劳教所调查2000年—2003年,外省籍劳教人员因负案被逮捕的达10人,劳教逃跑或脱逃未成共4人,对场所安全的危害性极大,他们在劳教场所的思想状况及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对民警管理的心态。外省籍“多进宫”人员,具有一定的反教育改造的经验,他们善于伪装、投机钻营,比之公开对抗民警管理的更具有欺骗性和危险性。表现一,以接受改造的面目出现,表现自我。他们千方百计想在民警面前进行“感情投资”,在与民警交谈中能察颜观色,阳奉阴违,从不事前揭发具体的劳教人员违纪事件,以期待获得民警的信任;表现二,以积极劳动的面目出现,美化自我,抬高自己地位,以达到劳动岗位的照顾或提出其它要求;表现三,以虚心接受教诲的面目出现,隐瞒自我,他们一旦违纪,民警不作罚分或处罚明显轻与本地区劳教人员处理的教育谈话,认错态度较好,反之就装聋作哑,或以方言作答,或以沉默来与民警周旋而成对立之势。
(二)身份意识不强,改造意识谈化。其表现一,对劳教身份缺乏认同感,有的初到强制管理场所,不认罪错,总认为是公安机关办案不公,故意整人,一会儿要申诉,一会儿要绝食;表现二,有的语言和行为根本不象劳教人员,在同教之间称兄道弟,叫绰号或外号,遇到民警不起立、不让道、不停步,有的不服从劳动分配,公开顶撞民警,在不同场合以“自由人”表现自我;表现三,学习意识不强,多数外省籍劳教人员对学习文化没有兴趣,扫盲班的劳教人员普遍认为学习文化没有劳动时间过的快,对政治学习有抵触情绪,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课堂纪律。这些行为与社会文明需求格格不入;表现四,劳教人员存在角色错位现象,在同教中以社会势力、金钱多少及“多进宫”次数划等级,拉帮结伙,这种错位现象极容易导致称王称霸行为发生。这些表现形式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其发展趋势不容忽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给场所改造秩序造成了潜在的威肋。
(三)功利主义助长消极改造意识。其表现一,外省籍初进宫劳教人员刚到强制改造场所有较强的恐惧性和不适应性,他们急于找到诉说心言的环境和对象,乐于听取“多进宫”人员的说教,有意或无意地受到相互交叉感染,极易形成隐影的外省籍人员的帮或派,一旦渡过适应期有一部分初进宫人员对强制改造的恐惧感减弱,威慑作用变弱,从而产生消极的改造情绪;表现二,人际关系商品化,世俗化,外省籍劳教人员习惯于有钱一起用,有烟一起抽,利用吃喝,分享物品搞哥们义气,同教有违规不检举揭发,甚至互相掩盖。如江西籍劳教人员吴树发脱逃,参与预谋的江西籍劳教杨家环,拒不交待脱逃前预备的路线、社会关系及谋生手段等。直到吴被抓交待后,他才慢慢承认事实,由此可见场所内违纪活动更具隐蔽性、突发性,难以预防和察觉。
(四)自伤自残、打架斗殴,抗改意识增强。外省籍劳教人员在社会上从业的流动性,生活的不稳定性,养成了无政府主义的恶习,随着场所收容人数增多,对抗和抵触管理的现象同步上升。表现一,或因生活小节发生争执,或因生产任务或质量完成不好受批评,或因受到“班、组长”的欺负等引发打架斗殴。有的采取突发性动用就近物品或工具袭击对方,有的甚至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殴打或报复他人。表现二,自伤自残,消极对抗管教,除个别外省籍劳教人员因对前途悲观绝望或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以外,相当多的是企图用吞异物、撞墙、割脉等方式来逃避劳动或逃避处罚,有的预谋或实施逃跑,想直接逃避处罚。近年新发现外省籍劳教人员在到期前几日故意自伤自残,以达到渡过特定节日返原籍时间或避开社会遗留问题的纠纷之目的,外省籍劳教人员严重违纪行为正处于事先不易发现和预防状态。
三、对外省籍劳教人员的管理对策
场所内出现的外省籍劳教人员新情况,新变化,说明针对性地对外省籍劳教人员的实施教育改造已迫在眉梢,当前应着重采取以下对策:
(一)严格管理,稳定场所秩序。针对外省籍成份构成复杂,素质低下,不安全因素增加,场所的管理工作必须适应新的情况,新的要求。一是完善场所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大中队管教基础工作建设。从生活到卫生,从劳动到学习,从集体活动到个体自由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应作出系统、全面、详尽的规定,使其言事有戒律,行为有准则。二是继续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和民警24小时直接管理,稳妥做好外省籍劳教人员的“四同一”的分流工作,把同一省份、同一地区、同一案件、一同时间投教的劳教人员,以新收容为主,兼管原分配为辅的分流管理,以防止为“四同一”的劳教人员结伙成帮提供潜在条件。三是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控制,“重点人员”主要指“多进宫”不认罪认错,又不安心改造,具有一定号召力的,有自伤自残且情绪不稳的和扬言行凶、报复、脱逃的;有负案或对劳教不服经多方教育无效的等。对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要加以关注,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科学管理,将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推行处遇政策性倾斜。外省籍劳教人员来自各省,因地域上的差异形成的各自语言、风俗、饮食等等不同一性,被劳动教养后,在一段时间内极易产生压仰感、陌生感和消极、孤寂的情绪,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教育管理中体现一种“情感”,使他们尽快适应场所的管理环境。首先,民警应尊重其人格,对其生活中出现的形态各异的习俗,在政策和制度许可的条件下予以容存,对影响场所管理或不良风俗习惯应在疏导中逐步加以溶化和阻止。其次,生活上从优,待遇上从宽,外省籍劳教人员投教时生活日用品缺乏的多,投教后久无会见的多。因此,民警要把久无通信、会见、经济来源的劳教人员视为劳教中的弱势群体,对其的生活应作调查,记录在案,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区别处置,如及时解决衣着和生活日用品,逢年过节应适当的给予经济补贴,有疾病的应及时予以治疗,应设法帮助他们解决社会或家庭遗留的问题等等。使他们及早摆脱低人一等的心态,防止一些初入队的外省籍劳教人员因细小生活困难或烦碎小事萌发消极情绪而导致行为失常。
(三)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及时掌握动态。外省籍劳教人员在场所内普遍少言寡语,其思想轨迹、真实行为较为隐蔽,他们自认为“自处异地,对同教少接触为贵,离民警远一些为好。”加之,近年来负案劳教增多,“三假”人员增多(即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要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应建立信息收集和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网络。一是信息资源收集渠道。首先,从劳教资料中收集信息,如通过查阅档案、阅卷调查、组织自填调查表、来往信件、电访等;其次,从交谈中收集信息,如个别谈话询问、家庭亲友会见交谈、与同地区或同案劳教谈话等;再次,建立信息员制度,在外省籍劳教人员中,根据信息员设立条件按一定比例物色,并通过所长信箱、教导员信箱及个别谈话方式收集信息。二是对信息的管理,每次收集的信息都要按劳教人员履历、家庭情况、罪错原因、社会关系及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去伪存真,分门别类,存入档案。三是信息使用,把整理好的信息存入电脑,设置密码,供管理教育部门和各大队在管理过程中根据外省籍劳教人员的共同特征作出相应的对策,以提高对外省籍劳教人员管理水平。
(四)把握纠合性,在希望中改造。外省籍劳教人员有极强的纠合力,同乡意识浓,他们经常或明或暗地纠集在一起,其潜在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在管理中不能一味采取隔离或惩罚的高压手段。首先应采取分别对待,各个击破,对安心改造且有特长的劳教人员创造条件发挥其特长,以增加其自信心,消极对立情绪,在班(组)长的选任时,要考虑一定比例的外省籍劳教人员,对当任班(组)长的要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维护其在劳教人员中的地位。而对具有破坏性的个别劳教人员必须给予严厉地打击;其次,公平考核、公示奖罚。民警对每一个劳教人员考核,严格按制度、按程序、按事实进行,不能带有感情因素或分地域区别对待,对奖罚考核结果必须及时公示;再次,公正处事,消除纠纷。在处理本地籍与外省籍、外省籍与外省籍个体或群体纠纷事件中,要做到慎重,先查清事件真象,分清主次责任,再按条例和制度按章办理;同时,要讲究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手段,切不能只抓事件外表,忽视事件的本质,只满足于表面平稳,忽视其真实动机。以防引发群体性的矛盾激化。
综上所述,根据外省籍劳教人员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对我们切实抓好劳教场所的改造秩序,夯实我们的管教工作基础,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