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多的整治纠防超期羁押,各级各部门对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新的认识,对各诉讼阶段的换押也相当重视。但是,目前一些办案部门存在对于个别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人员,在上报批准劳动教养过程中,办案部门不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而是让看守所继续关押,并且多数情况是在临近羁押时限到期时才向上级提请报批劳教,等劳教手续批下来时才送劳教场所或者释放人,这表面上不易被觉得是违法,其实质属于十足的非法拘禁。因为:
第一,按照有关规定,办案部门只要做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限是否到期,就应当立即放人,将释放手续送看守所,看守所才有释放在押人员的依据,而不能以原有刑拘、逮捕法定时限未满,认为是可以继续羁押是合法的;第二,对羁押到法定时限的,无论是否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要没有继续羁押合法的手续,就应当改变其强制措施或者无条件释放人,何况这些批教人员不该追究刑事责任,根本不能等同于那些在以后要进入批捕、起诉和审判环节继续羁押属于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第三,上报劳教的批准期限不是刑诉法规定的法定时限,在此期间继续羁押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相关的规定。
但是,对羁押中的批教人员是否一律都放,放了后如需要劳教时,人跑了又到那里去抓人?这不仅会增加有关部门的办案成本,也会对社会产生负效应,不利于对违法人员的惩罚和教育。笔者认为,可通过改变原有的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为行政拘留,以改变具体适用的法律和关押的场所,规定必要的批教时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使其规范化和合法化,这样既解决了超期,又不会因放人而增加需要执行劳教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