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不公,王玉珍屡次越级到北京上访,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7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王玉珍劳动教养1年9个月。
王玉珍是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金灯寺村的一名村民,1994年被本村村民殴打致重伤。经法院审理后,打人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赔偿王玉珍经济损失7434元。1998年王玉珍的丈夫吴某打工时受伤,经法院判决得赔偿金39975元。对这两起案件,王玉珍不服判决,在申诉被驳回后,十余年来,多次越级赴省进京上访。仅2004年一年,王玉珍就先后20余次到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天安门等地堵车堵路、拦截车辆,大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2004年5月18日,王玉珍因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堵车堵路,被北京市公安局玉渊潭派出所强制带走。2004年8月16日,王玉珍因在联合国驻北京总部办公大楼门前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天。2004年8月30日,王玉珍再次到北京上访,被新乡市凤泉区政府带回。
2004年9月17日,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王玉珍劳动教养1年9个月。王玉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决定。王玉珍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也维持了劳动教养决定。接着,王玉珍又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新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王玉珍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于7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