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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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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其所解决民事纠纷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将民事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依法责令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履行某项义务或为一定行为的判决。它是基于给付之诉的胜诉而作出的,通过责令被告履行义务来实现原告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这种判决与后面的确认判决有联系,要以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

确认判决是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确认的判决。虽然这种判决本身不存在给付和执行的内容,但由于它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往往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提供审理和判决的依据,起到预决的效果。

变更判决是改变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与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也都有密切的联系。变更判决要以对原有关系存在的确认为基础,否则即无从变更。同时,随着变更判决的作出,往往也会发生给付的问题,如随着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就会发生对子女给付抚育费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判决的分类和诉的分类是有区别的。诉的分类是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和目的来划分的,在受理案件时便可确认。民事判决的分类则是根据案件审理后所解决的问题的性质和内容来划分的。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这便判决的性质和内容具有可变性,因而可能为此类判决,也可能为么类判决。比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他一定的欠款,按诉的分类属于给付之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原告胜诉,所作的判决自然属给付判决,如果原告无理败诉,此时,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就不属给付判决而属确认判决。

(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民事判决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此判决,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上诉的,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是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而引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由于我国实行两级终审的制度,所以,二审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此种判决,在我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作出。但也有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此外,基层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后所作的判决,也属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再审判决可能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也可能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还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此种判决,如果是按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如果是按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即属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三)按照所解决的争议范围的不同、民事判决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后,解决案件全部争议的判决。部分判决,也称一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已经查明的部分案件事实和当事人部分请求作出的先行判决。人民法院对所审案件,是作出部分判决还是作出全部判决,不是由审判人员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案件的需要和查明案情的具体情况决定。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大部分是全部判决。先行判决的案件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一方当事人迫切需要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其生产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第二类是案情比较复杂,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或短期内难以全部查清。先行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这部分事实已经查清,而且这部分事实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有相对的独立性。

(四)按照所解决的民事案件的结果不同,民事判决又可分为肯定判决、否定判决和中和判决。

肯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后,确认原告全部胜诉,实现原告全部请求的判决;否定判决是确认原告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和判决则是确认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判决。

(五)按照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的不同,民事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则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129条至131条对缺席的有关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如被告反诉,则可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和对席判决是相对而言的,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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