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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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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1984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五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此后,随着我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开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发展,又相继在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五个沿海城市分别设立了海事法院。至此,我国18000余公里的海岸线以及沿海的港口和海域,由我国的十个海事法院全面覆盖,形成了一个布局比较合理、结构比较完整的海事司法管辖体系。
    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同级。海事法院内设海事审判庭(这里的“海事”作狭义理解,仅指海上事故所致损害赔偿)、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等办案机构。
    海事法院不设基层法院,其直接受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等,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该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并对该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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