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劳教 >> 治安处罚 >> 文章正文
中国修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30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起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合并处罚没有上限不同,新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在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草案维持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拘留最长为十五日的规定,并将其细分为一至五日、五至十日、十至十五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田期玉说,为了防止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中非本地人员的大量沉积,草案规定,对常住户口不在处罚地的人员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不适宜在处罚地执行的,应当移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草案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两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则可附加期限出境。

  草案还较大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五十至五千元,对单位的罚款为二千至十万元。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草案规定各省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