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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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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治安案件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治安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我国公安法制建设比较复杂而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从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的规定要求来看,管辖应当由法律加以界定,但是,管辖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对处罚主体执法资格的赋予与界定。从另一面理解,治安案件管辖的确定,也是用法律手段界定处罚主体在行使处罚权的过程中的具体权限、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现行《条例》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对管辖的规定具有三点目的:一是明确规定行政(治安)案件的管辖。有利于防止治安处罚主体之间相互推诿职责,对应该查处的案件放纵不管;二是为了有效防止处罚主体“越殂代疱”,管了不应该管的案件,造成处罚权混乱,即越权、滥权;三是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和纠正,在监督等方面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和法定的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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