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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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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在中国已成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律服务也成为公民实现和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需求之一。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之间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出现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

为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首先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继颁布,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此,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全面启动。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地纷纷出台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性规范,目前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经国家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于1996年12月,受司法部委托,担负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县区级地方已成立2139个,占应建数的83%。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8899名,近50%有律师资格。除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提供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外,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法学院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参与了具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业务开展情况。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3年6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41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80余万件,有近97余万人次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楯

法律援助工作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宣传的日益广泛,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扩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越来越多,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项也逐渐呈现应接不暇之势。据测算,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经费的发展。

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趋势。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虽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和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还有困难,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困难会逐步克服。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旦中国的立法机关批准该《公约》,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将进一步发展成为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定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尽快使所有符合条件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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