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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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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行[2005]40号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司法局:
    为切实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行[2004]1 1号)执行。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
    (二)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贫困人口数量、财政状况、法律援助办案量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数额。
    (三)贫困人口数量以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全省各地贫困
    人口数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准,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法律援助办案量以上年实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其他因素主要考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情况和各级财政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计算专款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后,应在省司法厅的配合下,结合省财政安排的办案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拨付到市州财政部门。
    (二)市(州)、县财政部门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核定并及时下拨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在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费补贴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并在领取单上签字。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在上报上年办案量统计报表时附上台帐复印件。台帐内容包括案件受理时间、案由、审理机关、审级、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结案时间、补贴数额、领取人等。
    第七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州)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作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将此作为考核市(州)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和量化管理。
    (一)效益考核,主要看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及司法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评价是否逐步提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是否服务到位;服务质量如何;受援人的评价怎么样;是否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代理费或其他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等。
    (二)量化管理,主要是依据《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当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后,对照其上报的年度办案数量,测算出该地区在使用当年上级财政拨付的办案专款中是否存在挪用挤占情况。县级财政安排的办案专款是否随着财力的增长而增长。
    上述考核由市(州)财政局和司法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情况与办案专款使用情况一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同时通报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司法局。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扬,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做得差的要予以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定期、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办案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挤占挪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和单位,暂停或停止安排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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