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这一看似简单无疑的问题,却因时代不同而呈现出迥然的面容。在古罗马,只有家父才是罗马私法上的人,具有法律人格。在我国汉朝的奴隶市场上,奴隶与牛马圈在一起,公开比价出售——他们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然而,如果认为人格贬损只是远古的笑谈,就大错特错了。——在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1789年美国宪法中,就赫然写着下述文字:“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所有其他人口”指的不是别的,而是黑人。也就是说,在宪法意义上,黑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而只能算五分之三人。这还是看得见的条款,这一条款背后,“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是不包括在“人口”总数之内的,他们不算作“人”。
对于什么是“人”这一问题,启蒙思想家提供了与传统观念截然不同的答案。近代哲学家强调,人具有理性品质和道德责任,因此,每个人作为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尊重人格尊严是现代法的精神基石。每一个人都应当作为“人”而享有“尊严”。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任何人尊重他的人格、他的生命健康以及他的私人空间;相应地,每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人也必须承担相同的义务。因此,黑格尔认为,现代法的精髓在于:“做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人的“尊严”是一种绝对价值,即使相对于“自由”和“生命”价值而言也是如此。对于实施犯罪的坏人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但是不能侮辱其人格。尊重人格尊严没有例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完全相等同的尊严,无质、量等差之分。即使一个人涉嫌犯罪,却并不因此失去其“作为人的资格”;法律仍然应当把他当作“人”,给予其应有的“尊严”。然而,二战期间的痛苦记忆提醒我们:并不因为我们是人,就会自然而然地享有人的尊严。鉴于此,《联合国宪章》开篇即申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人之尊严不受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尊重和保护之义务。”
时至今日,公然地否定人格尊严的制度即使有,也极为罕见,而直接、间接地贬损人格的做法却层出不穷、花样翻新。1952年,美国加州两名警察获悉有人贩毒,进入嫌犯的住宅后,问及卧室桌上的两粒胶囊时,嫌疑人马上吞入腹中。警察立即将他送入医院,将一种呕吐药强行灌入被告人胃中,被告人被迫将胶囊吐出后,警察以此作为罪证。(Rochinv.California)在半个世纪之后的中国湖北,也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强奸案。该案的离奇之处不在于案情,而在于警方制定的抓捕方案:要以被害人再次遭受强奸为条件抓捕嫌疑犯(《北京青年报》2004年7月25日)。这是两起风马牛不相及的案子,但它们有共同之处:在这两个案件中,警察都没有触犯某个具体的法律条款,却同样都叫人很不舒服。两个案件最后的际遇是不同的:头一个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们认为这种取证方法,有损人格尊严,为正当法律程序所不容,因而撤销了原判。而后一个案件,在大范围地采集血样进行生物样本比对时,由于操作程序混乱,在差点冤枉一个无辜者之后,抓捕方案被弄得一塌糊涂,最终不了了之。该案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但是,该案可责之处太多,多得足以掩盖主要问题。假使本案的结局是按照原抓捕方案成功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我们是否就可以重新看待这个事件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是否抓获犯罪嫌疑人,对警方行为的性质不会产生任何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警方在一开始就把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当作可以舍弃的东西,并将之纳入抓捕方案,这和现代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背道而驰的。诉讼的宗旨是救济被伤害了的权利,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又对社会造成了更严重的伤害,那我们倒宁可不要诉讼。刑讯逼供是如此,不人道地、贬损性地对待一个人也是如此。
看得见的刑讯逼供和看不见的人格贬损,同样都在挑战着每一个人做“人”的尊严,也敲击着我们内心深处的良知。尊重人,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即使不写在成文的法律中,也永远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舍此,法律或司法将沦为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