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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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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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