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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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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二)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

 (三)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

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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