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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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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作流程
    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1.申请: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持规定的合法文件、资料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回复: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土地使用者给予回复。
    3.出让: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签约: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5.出记登记: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6.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时,相关单位应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1)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高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规定:
    (1)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3.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3)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15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申报文件
    土地使用者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时,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5.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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