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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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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各有关委、厅、局(办):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初步设计审查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设计审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机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促进当地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要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中,增加一些环境及景观设计方面的审查内容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要督促业主和设计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合湖南气候条件及富有地方特色的坡屋顶建筑,原则上禁止外墙大面积采用瓷砖及玻璃幕墙。同时,要注意增加色彩搭配和建筑小品,使得城市建筑造型更为丰富生动,绚丽多彩。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初步设计审查,促进勘察设计单位树立和增强创优及精品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对规模大、影响范围广、有代表性和标志性工程进行重点指导,从严把关,从而创出一批精品工程。尽快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勘察设计人才。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勘察设计协会,省直勘察设计单位,本厅有关处室。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笫一条  为强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准实施后,从技术上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规划和合理安排,并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总的建设费用,以便最大取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贵审批;由市(州)、县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由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特级建筑工程、大型工业及其他非工业建设工程,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均须审查批准。
  (一)对二级和二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中型和中型以上的工业及其他非工业建设工程;以及历史纪念性建筑、重要旅游设施等,应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二)对三级和三级以下民用建筑工程;小型、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及其他非工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协议文件;

  (二)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的、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深度及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的、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工程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则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笫八条  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向相应审批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业主单位说明其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  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方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太小以及重要程度确定。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并作为审查意见的附件上报。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主持。对于规模较大及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迸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召开审查会议。

  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一般不要求召开设计审查会议。由审批机关直接委托审查机构或专家迸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审批机关办理《湖南省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准表》(附件一)。

  第十条  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召开审查会议或收到审查意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文件或《湖南省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准表》。

  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审批机关应在确认设计已做出必要的补充、修改,或业主单位已落实工程建设必备的前提条件后,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对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环境保护、节能与综合利用、消防、安全、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工程投资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二条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业主单位将调整、修改后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与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的修改,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由原审批机关召开调整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过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初步设计末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建手续。同时,要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概算要重点予以审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虚列项目套取国家资金。否则,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及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批各项意见和措施。同时,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以维护初步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行。原湘建[1994]设字第38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批程序"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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