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请求拆迁补偿吗? 作者:何锡华 宗卫明 编辑同志: 我是个酒店业主。2002年8月租赁林某的上下三层店面房315平方米,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三年,至2005年8月止。我按约交纳了房租,并为开酒店重新进行了装潢,装潢费用总计35万元。今年9月林某的三层店面被列入拆迁范围。因租赁期未满,拆迁无疑给我造成了不小损失。对这一损失,林某说:"拆迁是政府决定的,与我没有关系,房屋拆迁租赁合同当然终止,我不承担损失。"我找拆迁办,工作人员说:我们只管给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你的损失去找房主。请问:拆迁过程中我这个承租人的损失就无人补偿了吗? 乔读者
乔读者: 你信中所提实际是关于如何保护拆迁过程中承租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其实,法律对如何保护承租人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是明确的。2001年11月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一是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是拆迁人在与房主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时,必须请承租人参加,即这份补偿协议,承租人如果不签字则不生效;三是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与林某的房屋租赁协议2005年8月才到期,这样,你完全可以要求林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履行合同的房屋必须由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当然在产权调换后,你应当与林某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至于你的装潢损失,你可以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并提出,由拆迁人进行补偿;如果拆迁人拒不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你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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