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住址被动迁作货币安置,再加上父母离婚,同住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也获得一定补偿款?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王某要求父亲返还4·5万余元之诉被驳回。
1999年8月,王某的原住处本市长寿路某号被动迁,按当时的动迁政策,属独身子女的她与父母共得货币安置款、奖励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4万元。
事后,尚未成年的王某与母亲借房居住一处,父亲则另居他处。动迁安置款于1999年10月转入父亲当时的帐户,王某的父母亲之间对这笔动迁款作了分割。
今年3月初,王某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分割中作出认定:“……各人名下及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今年3月25日,现年19岁的王某将父亲告上了法院。王某认为,原住房在动迁中得到了安置款24万元,父亲得11万元,余款由母亲拿走。可是父母离婚却未对自己作相应的安置,现母亲同意返还自己应得的款项,而父亲却对此表示拒绝。
王某还认为,自己是独生子女,在货币安置款中自己应得两份,在其他奖励费用中应得一份。
法庭上,王某的父亲辩称,自己仅得动迁款10万元,离异的妻子却得了14万元。离婚时双方已明确双方各人的财产归各人所有。何况女儿与其母所租的住房费用,一直由自己支付,现动迁款已经用完,不可能给女儿一分钱。
判决:
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在公有住房内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取得、派生的。而居住使用的公有房屋被动迁后,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所得一定的补偿款,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并不享有动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据此,未成年子女仅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而无权主张安置补偿款。王某在她原住房动迁时还未成年,当她父母将补偿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为个人财产时,王某仍然还未成年。
尽管王某父母离婚时,王某已经成年,但该补偿款已作为父母个人财产,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对王某的诉请,法院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