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表决通过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律师李健表示
2007年6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终获通过,并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日前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资深律师李健。
记者:《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作为法律工作者,您有什么感受?
李健:非常激动!《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备受关注,可见它的社会作用不低于前不久颁布的《物权法》。《物权法》针对的大多是有产阶层,而《劳动合同法》救济保障的基本上是亟待解决生存问题的弱势群体。它的出台,能够直接改善劳动用工领域的法制环境,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了一个法律通道。
记者:新法有很多亮点,能否解读一下?
李健:亮点比较多。比如,为了防范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恶劣行为,新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依据第八十二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从很大程度上促使用人单位不得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有利于员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都有滥用试用期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有什么条款规定?
李健:新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的比率。比如,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之前虽然有一些零散的规章对试用期有所规定,但在立法地位及反向保障上,都难以比肩新法。
记者: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情况现在也比较普遍,劳动者难以维权,《劳动合同法》有所针对调整吗?
李健:新法第三十条针对类似情况,赋予了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权利。并明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另外第八十五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记者:最近备受媒体关注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新法对此类事件是否有一些预防和制裁条款呢?
李健:《劳动合同法》在多处都有针对性此类事件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第三、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此外新法还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所必须承担的相应的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刘玮
新闻来源:http://rcxxb.xplus.com/rcxxb/200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