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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私人侦探参与捉奸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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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争议焦点

  1. 私人侦探所是否合法?

  2. 捉奸是否侵犯隐私权

  案情介绍

  最近,我怀疑丈夫有了外遇,问他为何经常晚归他也不说。我想和他打官司离婚,只是苦无证据。于是我在网上找了一家私人侦探所,他们说可以为我侦查一个月内我丈夫所有接触女人的情况,以及他的通话详单、网络聊天记录详单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将来打官司的证据。他们的侦察方法包括窃听、偷窥等。

  经过简单的审查后,我还是交付了该私人侦探所1万元代理费用,签署了他们提供的劳务委托合同。

  半个月后一天下午,私人侦探突然发信息告诉我,他跟踪发现我丈夫和一个女子进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里,要我过去捉奸。

  我收到消息后,马上通知我的表弟马某、弟媳张某,一起赶到了该小区。私人侦探在房子下面等着我们,说让我们想办法进屋抓人。我表弟马某以送水工的名义敲开了该房子大门,开门的是我丈夫,但他衣冠整齐。我们四人一拥而入,发现另一名女子正在屋内看电视。

  我丈夫对我们的出现先是沉默,而后勃然大怒地说我不信任他。他只是因为工作原因陪同事回家,我们这样做是违法犯罪,是侵犯隐私权,我们要承担法律责任。我想知道,我的做法是否合法,真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福建读者 马清月 来信

  法律解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私人侦探所不合法

  早在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就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因为此类机构主要受理的事务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民事、经济纠纷处理等,容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又缺乏职能部门有效监督,弊大于利。

  所以对方以私人侦探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私人侦探取证

  难获法律效力

  我国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分别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所以从主体上看私人侦探所无合法侦查权,自然其产出成果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其次,因为其采用的方法多为不合法的窃听、偷窥等手段,容易侵犯公民私权利,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此类证据因缺乏证据“三性”原则中的合法性,即使提取出来,也难以取得合法的证据效力,在诉讼中仍然无用。

  3. 捉奸动机

  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我国民法、行政法、刑法都对隐私权有着体系严密的保护。任何人擅自侵犯他人隐私权,都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但是马女士暗地调查丈夫的私生活信息,是否也涉嫌侵权?我认为没有。因为法律权利之间也有位阶排序,夫妻间的配偶生活知情权应该是可以对抗隐私权保护的。丈夫晚归回家不能以主张隐私权而拒绝解释,因为妻子已经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从而取得配偶生活知情权及忠诚义务监督权。这种通过特别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抗衡普通法产生的权利。

  4.协助捉奸法律风险大

  本案中妻子本人并没有使用过激违法手段,而仅是敲门进入室内,其表现形式并不违法。不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观念上,我们对此类举动不完全否

定。但是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监督权是一种人身权利非常强烈的专属权利,是否能让渡或是委托他人配合行使,在这一点上法律尚未明确允许。尤其是以有偿方式高调介入的私家侦探,很有可能会因多处侵犯别人的私权,而无任何的有效法律依据和授权作为对抗,从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论是出于商业委托,还是血缘亲情,协助捉奸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99/B05223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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