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律师 >> 饮食 >> 文章正文
《法制周报》大润发出售“油啤酒”拒不认账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山木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2008年8月12日,在长沙某医院工作的常德小伙子张五喜,来到人民路大润发超市购买了四瓶金白沙晶爽特价啤酒,当晚喝了啤酒后,他感到身体有些不适。

  14日晚,当张五喜准备再次饮用啤酒时,竟发现酒中有油状悬浮异物,随后张多次向大润发超市讨要说法,超市均以“负责人不在”拒绝处理,超市方至今没有作任何处理。

  10月17日,张五喜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润发作为全球知名企业,竟然销售“油啤酒”,可以看出大润发在商品进场并没有严格的质量卫生检查,实在有损其品牌形象和企业诚信

  “如果大润发还觉得自己是知名企业,如果大润发还希望维护自己对客户诚信的态度的话,我希望大润发能就此事件向我公开道歉。”张五喜说。

  在大润发买到“油啤酒”

  8月12日晚,吃过晚饭后,张五喜和家人一起来到附近的大润发超市,购买了4瓶每瓶2。4元的金白沙特价啤酒。当晚,张五喜在荧屏前看球赛时喝了三瓶啤酒。次日,张五喜发现肚子有点不舒服,隐隐作痛。因为工作忙,他当时没在意。

  14日晚6时左右,多年来习惯边吃饭边喝酒的张五喜准备喝完最后一瓶啤酒。因之前肚子痛,张五喜怀疑啤酒有问题,所以改变以前一开即饮的习惯,有意识的看了一下啤酒,一看吓一跳,“啤酒瓶里的液面上竟浮着一层油”。

  随后,张五喜拿着“油啤酒”来到了大润发超市的客户服务中心,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要求张五喜出示购物发票,由于他没有带超市购物发票,该工作人员看了一下啤酒表示,“这啤酒不是在大润发购买的。”该工作人员拒绝赔偿。

  投诉两月无结果

  当晚8时,张五喜带着购物发票再次来到大润发超市客服中心,却被告知“负责人不在”,拒绝帮助张五喜处理。随后,张五喜拨打了长沙市工商局12315投诉电话。

  3天后,张五喜从12315投诉中心得知:他的投诉已经转到芙蓉区工商局马王堆工商所。(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8月17日上午,张五喜找到马王堆工商所要求其处理“大润发出售油啤酒一事”,工作人员让张五喜填写了一张投诉表格。

  次日,张五喜拨打马王堆工商所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张五喜,大润发超市不承认“油啤酒”是在该超市购买的,所以工商所也不好处理。

  于是张五喜再次找到大润发超市客服中心投诉,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要求张五喜填写一张“意见表格”放在店长信箱,工作人员告诉张五喜,超市将在3天内给其答复。

  3天之后,在没有等到大润发答复的情况下,张五喜再次来到大润发客服中心,一位杨姓负责人告诉张五喜,他们正在向上面反映。

  之后,张五喜多次打电话咨询处理结果,得到的答复均是“负责人不在”。

  采访遭拒

  10月7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张五喜购买的“油啤酒”。记者发现啤酒中有大量油状悬浮物,液体非常浑浊。在张提供的购物发票上写明的购买日期是8月12日,啤酒瓶标签生产日期显示为20080804。

  10月17日下午4时,记者和张五喜一起来到大润发超市,客服中心一位姓杨的女士表示,“超市的经理不在,这个事情我们管不了。”

  记者拿着张五喜购买的啤酒商标到超市的查询机上核对条码,查询机上显示啤酒的编码为:851388,与发票上的条码完全吻合。

  记者来到大润发超市行政办公区,客户服务部一位叶姓副科长表示,消协正在处理,要记者去问消协。(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记者表示,是来采访大润发对此事的处理态度。“采访要通过我们店长,我们店长不在,我无权接受你的采访。” 叶说。

  随后,记者采访客户服务部一位杨姓副课长也遭到拒绝。对方表示,自己对此事不知情,也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

  消费者可向商家和厂家索赔

  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利发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张五喜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则认为,针对没有产生直接人身损害的消费合同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仅可以先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而本事件中,销售者属于该消费纠纷法律意义上的第一责任人甚至唯一责任人,依法应该由其出面承担协商处理的义务和经济赔偿责任。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1021/KK3325330.html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