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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工资支付令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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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艳  来源:三湘都市报  阅读:
    三湘都市报1月7日讯。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天,长沙一名59岁的修草工人刘启云委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工资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依新法向前用人单位执行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635元,有媒体称,“此举标志着劳动者维权的尚方宝剑———工资支付令亮剑出鞘。”
  
  然而,芙蓉区法院在通过对申请人递交证据材料的审查后,认为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

据悉,这是长沙市乃至省内首例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案。
  
  【缘由】申请劳动仲裁被停发工资
  
  工作了14年,单位却从未买过养老保险,修草工人刘启云决定争取自己的权益,提出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然而单位不仅没有给他补缴,反而下了“逐客令”,告知他合同终止。这下,59岁的刘启云决心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详见本报2007年12月25日A4版)。
  
  “60岁之前,我想为自己做两件事,一是请求补齐170个月的社会保险款项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就是要回我那个月的工资。”刘启云说,2007年10月14日至2007年11月14日期间,本是劳资双方无争议的劳动合同期间,但是因为刘启云提起了劳动仲裁,单位停发了他该工作月度的基本工资。
  
  刘启云认为,单位已经构成了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便于今年1月1日准备了《支付令申请书》、刘启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四份工友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证明,委托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邮寄呈递出“工资支付令申请书”。
  
  【进展】无工资欠条无法立案
  
  将工资支付令申请书邮寄出去后,刘启云一家过了一个踏实的元旦节,安心地等待着结果。然而,1月3日的下午,刘启云得知消息,法院通过审查,认为他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
  
  “工资支付令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供的救济途径。”1月7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表示,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力,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简捷、迅速地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但劳动者申请工资支付令,在程序启动前提要件必须有明确的工资欠发证明,例如欠条之类。”该负责人表示,支付令不做实体审查,所以必须在程序审查上严格把关。
  
  这需要劳动者注意一些问题:首先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其次,有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且劳动报酬数额确定,双方没有实质性的争议;最后,要确保支付令能送达到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实际送达,用人单位可能因为不了解支付令的内容而无法提出书面异议违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
  
  【质疑】工资支付令流于形式?
  
  “很少有欠钱的单位会愿意打张欠条,没有欠条就不能立案,我到哪里去弄呢?”听到法院的解释后,刘启云有点失望,虽然钱不多,但他觉得,这拖欠的工资是他应得的。
  
  芙蓉区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告诉刘启云,如果单位确实欠薪,他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出师未捷身先死”,作为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李健律师称“并不意外。”
  
  李健律师直言,深感举证的难度:大部分欠薪的用人单位是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刘启云连14年的劳动关系都难以提供形式有效的证据给予佐证,更不要说如何举证单位没有给付工资这一“不作为”行为,刘身边的工友普遍也难以出庭作证。
  
  “没有欠条就无法立案,工资支付令会不会流于形式?”李律师表示,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或许会限制该程序发挥立法者与劳动者所期盼的维权效能。
  
  李健律师认为,如何对付这种尴尬,似乎已经超出了法院司法解释的权限,但他希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和国家立法机构能针对工资支付令这一特殊程序的实施操作,给予有效的立法完善。

    新闻地址:http://hn.rednet.cn/c/2008/01/08/14136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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