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律师 >> 婚姻 >> 文章正文
《法制周报》诉讼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山木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争议焦点

  1、婚姻结合存在法律瑕疵如何处理?

  2、诉讼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案情介绍:

  我丈夫程明于2003年7月随同乡一起外出打工,没过多久便与家中中断了联系。

  当初我和丈夫办理结婚登记时我谎报了年龄,其实才19岁,是因为好赌的父亲欠了丈夫家7万元钱,想以亲家的身份免掉这笔债务,所以才胁迫我嫁予程家的。迫于父亲的压力,我最终也只有接受了这段婚姻。

  4年来,我四处寻访,均未查到丈夫的下落。这期间,我不仅要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公婆,还要拼命打工挣钱维持生活,生活十分艰难。现在我和程明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想离婚却又找不到他,请问找不到我丈夫程明可以离婚吗,另外,我可以因受迫和未达婚龄的理由申请婚姻无效吗?

  山西 谢文菲 来信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婚姻结合必须

  达到法定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同时还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你们当初伪造虚假年龄,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因违法而当然无效。

  但是,法律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对此种情形又有所让步,即在《婚姻法》解释中又进一步补充到: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你不能再申请无效。

  二、婚姻结合

  应该自由自愿

  《婚姻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婚姻自由,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你父亲以婚姻抵消债务的行为明显是法律不予支持的。

  但是你父亲的胁迫不属于法定胁迫,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你父亲的压力来源属于己方,不构成法定胁迫,也不能就此提出撤销。

  三、被告下落不明

  可公告送达

  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针对你丈夫下落不明状况,届时法院将会把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即视为送达。所以你的疑虑可因此解决。

  四、感情破裂

  是离婚判决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据法律,虽然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但是你若要取得法院最终实体上支持,仍然要收集提交出四年来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的证据,离婚诉讼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1031/1J7625850.html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