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律师 >> 继承 >> 文章正文
《法制周报》二审时发现新遗产怎么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山木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争议焦点

  1.遗产分配应考虑哪些因素?

  2.新的证据如何运用?

  案情介绍:

  我父母上世纪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一直由我同父异母的姐姐金某一家人居住。近几年城市改造,那套老房子被列入拆迁补偿范围。我姐姐居然在不告知我的情况下,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独自领取了11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在她领取了该款项10多天之后,我无意中听到邻居议论才知道此事,于是找到姐姐要求依法分配我应得的份额。姐姐先是不承认已领到此笔款项,随后又说我无权分这笔财产,因为是她为父母养老送终的,我当时在外地工作,双亲去世时我没有出钱出力。

  我对此不能认同,协商无果后我一纸诉状把姐姐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我分得4万元,理由是姐姐赡养老人较多。但对此事实姐姐没有什么有效证据,更多的是自我陈述。

  我不服一审判决,现又上诉至中院,而上诉期间我又意外发现姐姐除领取了11万元拆迁款之外,还隐瞒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指标。我于是收集了相关书面证据提交给了中院,要求中院二审中分配这套房源。现在开庭在即,我不清楚二审官司能否打赢,新出现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长沙读者 李燕霞 来信

  1遗产分配应依法考虑多项因素

  遗产的分配,属于典型的家务事范畴。虽有俗语“清官难断家务事”,但现行法律也制定了处理的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原则。而也有例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具体多分的比例,目前尚无划一的参照标准,多是以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去具体分配。此外是否符合法定的情形,也必须由当事人客观举证,并非仅凭当事人陈述就可以完成举证任务的。

  2隐匿遗产可成分配的负面因素

  本案中当事人若确实存在隐匿经适房房源的情况,则将成为法院进行遗产分配时不利的考虑因素。具体参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因此即使当事人对被继承人有较多的扶养行为也是功不抵过,赡养老人是履行法定义务,而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却是违法。所以两者取其重,遗产共有人可以向二审法院主张应依法减少侵害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即使有可增加情节也不能抗衡过错。

  3新情况可作为新证据提交

  一般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再提交的证据法院是有权不组织质证的。但是平衡程序公平时,又得考虑实体正义。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又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而什么叫做新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你们提交的关于经适房房源的书面证明,即使一审时候没有提交,只要能证明该相关书证产生时间是在一审之后,并非自己主观不愿意提交,二审法院也有义务在程序上接收,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该新证据的证明目的即为遗产共有人有过错,法院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4新的标的物不能直接改判

  遗产共有人若依据新证据,在二审中径直要求裁决未经一审审理过的经适房房源,这从程序上讲是有违背二审终审制的。所以《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该房源只能用作新证据先主张对方存在主观侵权恶意,要求减少遗传分配份额,而作为新增加的标的物寄希望二审法院审理中能直接处理,则成功性不高。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129/3E0C27247.html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