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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店中失窃,店员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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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姝阳  来源:长沙晚报  阅读:

     市民曹小姐来电:我妹妹在一家私人化妆品店上班,前天店里来了两个人,一个人假装与我妹妹说话转移她的视线,另一个人趁机偷走了一台手提电脑。现在店主要我妹妹赔偿这个损失,否则就不发工资,请问店主的说法合理吗?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回复:从曹小姐所述来看,其妹妹身为化妆品店的店员,与电脑仅有保管看护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又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店员没有额外领取专项的保管费用,而且在整个失窃过程中确实又不存在重大过错,如脱岗、违反纪律等,是不应该承担损失赔偿的。如果店主以此为借口不发员工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店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新闻地址:http://ms.csonline.com.cn/msz6/200812/t20081209_89025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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