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在公交车上的挎包被人捡到了,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失主罗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捡包的“好心人”向他索要500元“感谢费”,并且在遭拒后不再理他了。
“这不是敲诈吗?”昨日,罗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求助。
罗先生是一名电工。11月30日,他搭乘7路公交车去长沙汽车南站,到站时,手机突然响了起来,他便边接电话,边急匆匆地下了车。接完电话后,他才想起,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还放在车座上,此时,公交车已不见了踪影。他的包里有欠条、计工本、身份证等重要物品。12月2日,他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捡到了他的挎包。他一听,欣喜不已,在电话中不停地说“谢谢”。可该女子表示,她为了找到罗先生,打了不少电话,花了很长时间,罗先生应支付500元作为“感谢费”,否则就别想拿到挎包。罗先生便气不打一处来,冲着电话大声说,“你这不是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吗?”对方一听,便挂断了电话,随后不再接听他电话。
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失主是不是应该支付一定的费用?律师李健介绍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交通费、通信费等,但具体该支付多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以权利人自愿为前提。但当权利人是悬赏寻找遗失物时,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于罗先生的挎包体积小,不存在保管和过高运输费用,且罗先生无悬赏行为,所以拾包女性索要过高报酬行为不受法律支持,但也不违法。但如果索酬无果后拒还挎包,则属于违法行为。失主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如果遗失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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