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农民工工资如何受法律保护?2。司法拍卖如何维护农民工权益?
案情介绍:
2007年,我们工程队以全额垫资方式承建了吉林市张某的一栋办公楼工程。该工程设计为7层楼,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高档齐全。当时贷款时银行对此楼的评估价为1000万元。我们于2008年5月正式竣工。
完工后,张某却因为其他债务纠纷,在分文未付我们垫资款的情况下负债逃匿。我们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应付工程款931万元。因张某不配合执行,我们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张某还纠集亲戚朋友强行夺占该办公楼三个月之久。而法院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随后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办公楼进行评估,结果是资产总价值仅为580万元。我们对这样的评估价格很不能理解。
经过两次流拍后,中院执行局最终把查封的办公楼以380万元卖给了他人,并且至今只有部分款项进入债权清偿。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吉林读者 姚成浩 来信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工程款应受法律优先保护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由此可见法律不仅对建设工程合同赋予当然的合同效力保护,并针对农民工血汗钱来之不易这一现实特点,在立法上赋予了债权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现实的执法、司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应保障农民工的合法获取对等报酬权利。
司法查封程序不受侵害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碍。由此可见被执行人若以不正当方式抗拒执行查封,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话,是违反司法程序的,严重的话甚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承办法院也有法定职责给予阻止和制裁。
司法拍卖应公正合法
司法拍卖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人民法院择优选择的一种被执行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律对拍卖财产的评估、评估财产的异议、拍卖机构的选择、保证金的预交、拍卖的公示以及流拍后的处理与再行拍卖程序都有明确的限制。
例如拍卖期公告方面法律就要求了: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在评估异议方面也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在五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所以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程序操作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拍卖渎职可以刑事追责
若因主观或是客观各种原因导致行为与法律规定程序相背离,损害了权益人合法权利,受损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针对具体承办人员涉嫌触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举报追责。具体法律依据参见《刑法》修正案(四)中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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