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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长沙惊现“退房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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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阅读:

湖南

  近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牵头抱团成立了一个包括执业律师在内的10人“退房律师团”,专门为退房者提供法律服务。而在去年同期,李健等人还在为“购房律师团”的事情忙活。“我们不避讳,因为我们的一切维权行动,都以法律为准绳,都是为了解决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李健说。

  ■13天收到百宗退房案咨询

  退房律师团到底只是一个噱头,还是能够真正地为消费者维权起到实效?记者了解到,目前退房律师团接受的退房案件咨询已经超过100宗,并有10件着手进入法律程序。对大部分电话咨询者,该律师团均免费进行了答复。

  ■房屋贬值不构成退房理由

  房价暴跌之后,消费者能否以房屋贬值为由直接退房,律师的答复是:不。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经过自由、平等协商一致才可以达成。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要就此受到合同条款和法律的约束;承受因合同履行带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购买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慎重考虑好所购买房子的升贬值空间,因为标的物贬值不是《合同法》法定可解除合同情形,通常也不会是双方约定的可解除合同情形。

  但李健等人表示,根据实际咨询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案例,退房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他表示,出现14种情形:买房人有权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可主张退房。

  这14种情形包括:1.不可抗力;2.卖方明示违约;3.先卖后抵押的;4.一房二卖的;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10.面积误差比超过3%;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13.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14.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手续不全,30余业主要退房

  肖先生在长沙某楼盘订购了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2008年10月28日交房。“28日我接到通知收房,我要开发商出示‘两书一表’(《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他们要我去找物业公司看。物业也没能出示相关证书,我拒绝收房。”肖先生告诉记者,“其他已收房的业主说,看到过‘两表’但是没有见过《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合格证。”

  “现在已经过了交房日期40天了,合同规定逾期30天没有交房,有权解除合同,我要求退房。”包括肖先生在内,小区30多名业主要求退房。

  12月10日上午10时,记者随肖先生等20余名业主来到该楼盘售楼部,开发商法律顾问表示,“以开发商未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为由拒绝收房是不合理的。消防设施都是在后期慢慢完善的,这是长沙的潜规则。楼房只要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就可以住人。”

  而长沙市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设工程的开发商在楼房交付使用时都必须提供消防合格证,取得消防合格证才能得到楼盘房产证,否则是不能获取房产证的。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表示,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房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收房,按照合同规定期限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据《三湘都市报》
 

     新闻地址: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7157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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