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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专家激辩:分众传媒涉嫌侵犯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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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为民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2008年12月7日,《法制周报》法律顾问团第三期“法律沙龙”如期举行。与会法律专家就业主遭遇广告噪音骚扰如何维权的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会场气氛十分活跃。


 

 

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博士、副教授

业主有权提起诉讼


 

 

刘水林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分众传媒侵害了业主的物权


  分众传媒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侵害了业主的物权,因其未经真正的权利主体——业主的同意。另外,电梯作为一般业主必选的通行通道,在此安装电视屏,影响了业主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可以说是噪音污染。即使不从物权的角度上说,分众传媒也是侵害了业主们的合法权利。

 

彭谦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分众传媒涉嫌侵犯业主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如分众传媒侵权成立,则分众传媒涉嫌侵犯业主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果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约定的条款中无权代替业主签订广告合同,那么物业公司也涉嫌侵权。即使物业公司有权代替业主签订广告合同,没有将广告所得分配给业主,也涉嫌侵权。不仅涉及到民事侵权,数额巨大的话还可能构成经济犯罪。原告并不能代表全体被侵权的业主,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应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刘江国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律师


胜诉几率难以预测


  如果分众传媒发布楼宇广告取得了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许可,广告内容也符合法律,程序上符合一切审批手续,那么法官就会认为发布楼宇广告合法。
如果说广告损害身体健康,不论是光污染还是噪音污染都有一个界定标准,如果没有超出标准规定,那么只能追究发布广告是否侵权。
如果大楼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订立在楼宇发布广告的合同?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可以代理业主订立广告合同,则本案涉及的是物业公司应将订立广告合同的收益分配给业主的问题。如果物业公司未将收益分配给业主,那是物业公司侵权,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侵权,则应该起诉物业公司。

 

 

李健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可采取民事人身侵权的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所有人是业主,而商务楼实际使用人大多不是业主,所以权利人与受害人面临法律程序上的脱节,很容易导致实际受害人连物业侵权的诉权都没有,因此商务楼的物业委员会很多都没有组建起来,也成了公共物权被侵犯的多发点。
  分众传媒播放的主要是分类广告的内容,而分类广告多为医疗广告,在楼道狭小的空间内,乘坐人固定时间被动接受相关内容的侵入。乘坐人因广告对自己产生的声像刺激,感觉身体、心理不适,可采取民事人身侵权的诉讼。
  该案即使不能追究侵犯共有产权的所有权责任,也可追究侵犯共有权益使用权的责任。

 

 

周利发
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主个体能否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


  1.墙面广告属于共有部分,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全体业主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这些权利的。但在全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的情况下,业主个体能否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这种权利?
  2.分众传媒相对于业主和物业公司是一种外部关系。这里面涉及到业主、物业公司和分众传媒三方当事人。业主授权物业公司管理物业,那么这种管理是否包含对公共部分的管理和经营,是否授权存在瑕疵,这就决定分众传媒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3.对于是否侵犯物业安宁权的问题。分众传媒播放的内容既有公益性的也有商业性的,那么什么样的内容构成侵权没有标准。而声音音量、光线是否达到了侵权的标准?

 

 

晏军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应将物业公司作为被告
  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范畴,所以在这个物权纠纷中,不应将物业公司作为被告。
  个体可以行使起诉的权利,这与《物权法》的规定有关,如果不让个体行使起诉权,从诉讼程序上就无法实施。我认为,物权的收益应是减掉必要开支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分配相应收益。

 

 

胡光华
湘潭市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被告主体值得推敲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授权管理共有部分财产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活动是合法的,如果物业公司无权行使的活动,代替业主行使,那是产权所有人和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与分众传媒无关。

 

 

张向阳
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成立


  楼道属于共有产权部分,如果绝大部分的业主授权物业公司订立广告合同,只有该案原告一人反对的话,诉求资格是否成立就有了疑问。

 

 

叶翔锋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及到两个侵权问题
  第一是因广告带来的干扰正常生活的侵权即精神损害。被侵权的当事人应包括所有居住在楼宇内的居民、租住者。
  二是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使用楼宇,构成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的问题,被侵权的当事人,就应该是物权所有人。分众传媒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权,既然已经起诉到法院,那么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将会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公共产权部分,在有业主委员会的地方,业主委员会可以代为行使,那么无这样的组织,业主的物权该由谁来行使?

 

 

陈平凡
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主有权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


 

 

 

 

胡勇平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1.被告擅自安装广告机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被告即使已与原告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在电梯间安装广告机并发布广告的协议,在原告没有追认的前提下,该协议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与原告无关。物业管理并无权使用原告共有的电梯间进行经营,无权决定被告在原告所在的电梯间安装广告机发布广告。因此,本案原告可以主张物质部分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赔偿。(吴为民、山木、罗帅、朱晓丽整理)

       新闻地址:http://www.chengxin110.com/news/shownews.aspx?id=3585

 

  从本案来看,楼道放置的液晶电视,侵犯的是业主的健康权、生活安宁权,诉讼请求非常明确。楼道属于共有产权部分,个人即为共同共有人,当共有人财产受到侵犯时,不一定要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能提起诉讼。胡勇平律师作为产权的拥有者,如果没有得到其他业主的授权,他有权以业主个人身份提起诉讼。
  大厦、小区内的楼外墙是属于业主们共有的部分,物业只是一个管理机构,不是所有权主体,而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分众传媒)未经业主的同意,只是与物业签订协议安装电视屏幕,显然是侵犯了业主们的物权,属于侵权行为。业主作为建筑物所有权的享有者,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这个案件的解决途径有二:一,业主可以请求分众传媒拆除其所安装的电视屏,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即可;二,将分众传媒与物业所签署的协议中所产生的收益分给业主们,而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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