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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高利贷能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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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制周报  来源:山木  阅读:

争议焦点

  1、 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2、 拘禁索债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

  今年6月,张某提出向我借款5万元,理由是他进货需要一定的流动资金救急。我当时考虑到资金额度较大,况且张某的信誉一直不佳,于是犹豫了好几天没有明确答应他。

  后来张某又找到了我,并且提出了愿意支付每月本金10%的利息,并且可以先从本金中扣取当月的利息。

  我考虑再三后,答应了他的要求,一次性给付了张某4。5万元,同时张某主动给我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借款5万元,每月向我支付10%利息。

  协议达成之后,张某前三个月每月按时支付5000元利息,之后就再也不提还款的事,到了上星期我偶然遇见了他,向他提及还款的事,他居然说我的借款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况且我们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他要我不要逼他,否则事情闹大了公安介入,我的借款会被当作赃款没收。

  我听后十分气愤,马上打电话叫来表兄弟唐俊、陈丰。我们三人一并把他围住,逼迫他住进附近一家宾馆。张某迫于压力,打电话叫他妻子送来1万元欠款,并答应余款会尽快还清。我们放了张某后,觉得有些后怕,想知道我的借款是否合法有效,我和表兄弟的行为是否有不妥地方?

                                                                                湖南湘西读者 龙孝贤 来信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 李健律师

  1高过法定利息部分不受保护

  央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而按照国内银行现在的利率,折算下来月利率不过0。6%左右,本案月利10%,肯定属于民间所称的高利贷。(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此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你们约定的10%利息应分段处理。

  2借款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当事人的借条也是合同的特殊体现形式。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仅排斥超出部分利息,并没因此否定本金及限额之内的利息。由此可见,你们的借条符合《合同法》形式和实质要件,不因为高过法定利息的部分存在,而使其整个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法律不支持利息预先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债权人若提起民事诉讼索回欠款,仅能以实际交付的4。5万元为标的,而没有给付的5000元,虽然有借条作为证据支持,但是若借款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事实真相,即使当初是自愿填写的数字,也是违法了合同的平等原则,直接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所以债权人借款数额为5万元的主张也是难以取得法律支持的。

  4追还欠款应依法律手段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债权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所幸没产生严重后果。债权人本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动机,但是追究其合法欠款还是应该采取法律手段,若对方不同意还款,可以采取司法诉讼程序,法院剔除你不应得的部分利息,仍然会支持你合法的债权要求。经过判决对方未及时还款,还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权益。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125/CGFG27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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