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亮剑出鞘 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
2008年1月1日上午9时,经当事人刘某签字确认,并受其委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之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邮寄呈递出湖南乃至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对方当事人为湖南省某研究所! 这一份简单的文书,标志着国家赋予劳动者维权的一柄尚方宝剑已经亮剑出鞘。
支付令程序又称为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则该支付令具有执行力。
这种程序机制的最初设置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面,他所适用的主体及法律关系一般都仅是民事,而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法》里,却破天荒的引用设置了这一程序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一法律规定一出台,使劳动者的司法维权手段继仲裁与诉讼之后,又多了个新的选择。
并且据李健律师介绍,工资支付令与其他程序比较有着如下优势:
第一、快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上法律规定的时限可见支付令三十日内就能有结果。明显快与仲裁与诉讼的时限。
第二、低成本。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规定,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交纳。
第三、更重要的是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就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迅速地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及时有效的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但李健律师也提出该程序一些实际操作中所遇见的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受理条件必须是: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合法。在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这一点要求上,李健律师表示劳资关系举证非常困难。因为劳资关系的特殊性,很多劳动者连存在的劳动关系都难以提供形式有效的证据给予佐证,更没能力举证单位没有给付工资这一"不作为"行为,身边的工友普遍也难以出庭作证。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早就做了规定,即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李健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在审查支付令申请时,是否也可考虑该规则的规定,尽量的在程序上宽容劳动者在债权债务关系 "明确"方面的举证。并且最主要的是用人单位还有着异议对抗权,所以也不会存在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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